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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5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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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6批次不合格检测报告,该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贺兰县园艺路小崔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02512855。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贺兰县园艺路月萍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螺丝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0251308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贺兰县园艺路月萍蔬菜批发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0251307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贺兰县园艺路小朱蔬菜店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GJ2025-10-157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贺兰县园艺路孟庆海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0251310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贺兰县园艺路鲜蔬达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0251359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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