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贺政办发〔2017〕52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三、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按规定的时间往返,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工作人员需要乘坐飞机,必须经局长批准同意,方可乘座,未经批准擅自乘座,费用自理。
五、工作人员出差,机票、住宿费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结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六、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明出差的事由、日期、地点、人数等,并提供分管领导、局长签发的出差审批表、有关文件和机票、车票、住宿费等凭证,经财务科、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七、工作人员出差未派车的,交通费按《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出差派车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八、报销差旅费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九、其他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严格按照《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贺政办发〔2017〕5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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