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贺兰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局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规定
(一)本局现有8辆执法执勤车,局机关分配2辆,5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分配6辆(其中,习岗所2辆)。所有执法车辆严格遵循“集中管理、集中停放、集中调度”使用的原则,由县局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保障范围
1、执法监督检查、执法办案等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保障涉密机要文件递送、突发事件处理等公务活动。
3、时限性用车。有时限要求的用车,具体包括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安排部署的重大紧急工作;上级部门来本局督查、督导、考核、调研等,且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重要紧急工作。
(三)局机关各业务部门用车,须填写《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车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派车。
(四)到县境外参加开会、培训学习等公务活动,不予派车,自行前往,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车辆使用人不得利用办理公务之机办私事,不得对驾驶员提违反规定的要求。
(六)各所执法车辆的使用由所长负责安排,必须遵守上述使用范围的规定,并建立车辆使用登记表,将每天的车辆使用情况记录清楚。
二、车辆管理规定
(一)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本单位院内,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在外过夜。
(二)除上班时间正常用车外,休息时间(含所有节假日、公休日)原则上单位车辆一律不准出车,如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必须请示局长批准后方能使用。
(三)车辆燃油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由驾驶员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卡定点加油。
(四)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正常维修及配件材料购置,报办公室审核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三、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每次出车前要对车辆和油料及其他性能进行检查。要定期不定期对所驾驶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要及时报告办公室,按照县局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除执行公务外,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各种娱乐场所,外出执行公务车辆停放时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放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三)驾驶员不准将自己所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未经批准擅自驾车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严格去向报告制度。驾驶员承担出车任务后,应服从安排,任务完成后及时返回,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告县局办公室,并说明原因。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在单位待命,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办公室请假。
(五)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违法驾车,车辆因违章等原因被处罚的,责任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单位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节假日按排值班的驾驶员不得外出,需要出车时服从安排,及时出车。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