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所(队)、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办案,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现将修订后的《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办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办案规定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办案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工作,明确各办案单位职责,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法办案单位遵循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为主的执法办案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积极办案、集中办案、网上办案、规范办案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
第二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及执法办案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案件查办
第三条 股、室、所、队是本局的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各自以监管业务工作为执法办案的权限。
第四条法制监察室对各办案单位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核审,对行政处罚案件相对人进行案件回访。
第五条执法稽查队是本局执法办案主要力量,办理各类违法案件,主要负责查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传销和违反直销法规案件,扫黄打非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办案单位负责人负责案件办理的监督指导,并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办理案件和案件信息的公示录入工作。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七条 各办案单位发现的违法线索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后向法制机构备案,方可进入调查取证程序。
(一)各办案单位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办理立案手续。
(二)各办案单位承办的案件应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公示报送系统、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做到案件办理程序与网上录入同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将案件按规定录入网络平台公示。对当事人罚款在二千元以上的案件,每月25日前录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三)规范案件延期处理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不能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90日期满前3个工作日,提出延期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四章 罚没物资管理
第八条 执法办案单位扣押的物资自扣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管理。罚没物资的处置,由执法办案单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局案审会讨论决定,由执法办案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需要对罚没物资作拍卖处置的,由办案单位按照拍卖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法制监察股进行监督。罚没物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处置。
第五章 案件撤销
第九条执法办案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为应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销案审批表分别报法制监察股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办案单位应在销案后一并将有关材料规范装订送交法制监察股归档。
第六章 案件核审
第十条 法制监察股负责对全局查办案件的核审。全局各办案单位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均应报法制监察科核审。
第十一条经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办案单位应对照核审意见进行案件完善和改正,再次通过核审机构核审通过后,重大案件、罚款或没收财物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案件,报局案审会研究通过后,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对办案单位办理的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第七章 案件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案件、罚款或没收财物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案件,经法制监察股核审后,必须由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县局案件审理会议,由局长、各副局长、法制核审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以及具体办案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对办案单位办理的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分管副局长、科室负责人及办案人员讨论做出决定。
第八章 听 证
第十四条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行政处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制监察科组织听证会、办案机构写出书面答辩意见进行答辩。
第九章 案件处罚
第十五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监察股核审后,各办案单位按照办案程序规定进行告知、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决定由局长签批;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决定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处罚决定书文号统一由法制监察股编发。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由法制监察股负责办理,办案单位、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自处罚决定书下发15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分管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批准,罚款数额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需报请案审会研究决定,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需作出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期限,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办案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办案单位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将行政处罚案卷复印,报法制监察股,由法制监察股联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单位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法制监察股提出案件拟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无法强制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及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局机关各办案单位除查办案件外,应指导协助市场监管所办案;市场监管所配合其他办案单位在本辖区内查办案件。各办案单位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案机构应在30日内,将案卷依照规定顺序进行装订,交由法制监察股保管。
第十章 案件督查
第二十条 法制监察股要认真履行案件的督办职责,对大案小办、小案不办、以罚代刑、拖延慢办以及逾期案件进行督办和督察,对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定办案程序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处置或擅自变卖查扣物资的,依照规定追究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办案违反纪律,导致证据灭失,矛盾激化,引起群体上访,舆情事件,被上级部门通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案件办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