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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7-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各股(室)、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市监发〔2021〕52号)及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方案》(银市监函发〔2021〕112号)要求,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的新战略定位,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难点、堵点问题,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社会影响力和违法震慑力。

二、行动重点

(一)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

1.平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实施限流、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捆绑软件、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或者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用户评价、以恶意好评触发电商平台惩罚机制、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虚构交易互动数据、对经营者自身或其商品(包含服务,下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利用新技术手段、新媒体、新型销售模式开展虚假宣传的行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专门软件工具“刷单炒信”。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牵头部门:网络交易监管与消费举报投诉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 

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

(二)加强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商誉保护

4.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APP名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利用电商平台、朋友圈、短视频等新型渠道销售仿冒服装、日用品等民生重点商品。

5.经营者、平台企业对同行业竞争者通过雇佣专业“水军”“黑公关”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牵头部门:企业监管股、执法稽查大队

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

(三)严厉打击违规商业炒作行为

6.利用庆祝活动宣传报道或者领导人讲话内容等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7.利用会销等方式,对与庆祝活动相关的工艺品、纪念品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牵头部门:执法稽查大队

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

(四)严厉打击违法促销行为

8.线上促销活动中促销信息公示不明确。采用欺骗性的手段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9.利用“进店送”“扫码送”开展的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线上线下促销中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牵头部门:网络交易监管与消费举报投诉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

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

(五)大力查处医药购销企业不正当营销行为

10.在医药购销过程中给付“回扣”。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重点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等商业贿赂行为。

11.疫情防控物资出口企业在获取相关生产资质、参加招投标及供应商审查、签订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销售、目的地货物通关、外方质量抽查等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牵头部门:执法稽查大队

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

(六)着力规范医疗美容等不正当医疗服务行为

12.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的承诺不一致的行为。对美容效果作缺乏科学依据或者支撑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聘请网红等代言人进行直播宣传,代言人利用话术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诱导消费。

13.通过搜索引擎、生活服务类平台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标识、误导性宣传等多种混淆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其他知名医疗机构存在关联,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4.以超低价格吸引顾客上门,再通过话术诱导推荐消费者购买高价套餐的行为。

15.未经授权使用“协和”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字号或简称,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商品,或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宣称知名医院专家、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方式,对经营者或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中医药服务领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牵头部门: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企业监管股、执法稽查大队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

(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6.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农资产品,其他日用品等商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17.以“保健”为名推销普通商品、伪科技产品、保健理疗产品等,宣称有疾病治疗或预防功能等侵害老年、病弱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18.校外培训机构、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等对师资、培训效果等作夸大、不实宣传的行为。擅自使用少先队标识标志、对近视眼镜功效作虚假宣传的侵害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的行为。

牵头部门:执法稽查大队

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6月至11月)。各市场监管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坚持整治和规范相结合,各市场监管所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面临形势和存在问题,边总结边完善,边巩固边提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探索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四、行动措施

(一)全面摸排线索。根据当前社会关注热点,对“保健”市场、校外培训、医疗美容领域的市场主体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深入摸排挖掘搜集违法证据。依托12315举报平台,加强网络监测监管,及时关注舆情,注重研判分析违法线索。

(二)突出查办案件。将查办案件作为本次行动主要抓手。加强案源线索管理,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严监管信号,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三)强化约谈指导。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代表性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开展行政指导,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和推进计划,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利用节假日、重大庆典、交易展会,“双11”网络集中促销期间等重点时段,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普法宣传,通过LED显示屏、现场宣传等方式宣传专项行动成果、典型案例,争取社会关注和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沟通,及时上报信息。各市场监管所要建立重点案件查办台账,对转办、交办、督办以及自行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实时跟踪查办进展。在行动中遇到典型、复杂和跨区域案件要及时向县局执法稽查大队报告。请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要求填写专项行动统计表,每月(2021年6月-11月)15日前将执法专项行动统计数据、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报送至县局,同时报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于12月1日前报送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至执法稽查大队。

附件:2021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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