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所、队,有关单位: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银川市委十五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刻汲取兴庆区富洋烧烤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贺兰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升级优化贺兰县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技术应用,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燃气违法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力度,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夯实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整治实效,成立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
组 长:孙 明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武晓莉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建军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 靖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办公室设在县局特设科,由特设股吴允锋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局办公室杨彦娟、质计股纪梦瑶、综合执法大队王珊珊、网监股安娜、企业股刘琼、法制监察室张岚按责任分工负责落实。专项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对接联络等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集中攻坚风险隐患。
1.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监管。坚持源头治理,强化燃气经营单位气体质量抽检力度,尤其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燃气经营单位(含充装单位),要对企业场站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严厉打击“问题气”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严查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擅自从事燃气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关停,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查充装单位资源条件保持情况,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严查气瓶充装环节,严厉打击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以及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严查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隐患,督促各充装单位定期梳理贺兰县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中本单位气瓶信息,分析研判气瓶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履行气瓶注册登记、注销、报废责任,确保平台信息准确;对检查中发现充装单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在贺兰县液化石油气电子监管平台上赋“红码”,对相关充装单位依法予以查处。严查充装单位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对未设置安全总监、安全员、未明确人员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查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规范不合格气瓶处置,查处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强化曝光力度,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3)规范“黑气瓶”案件线索移交。发现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等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综合执法、燃气主管等部门。
2.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排查整治检验检测环节隐患。加大对气瓶、压力管道等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严查,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厉查处“问题瓶”违法行为。聚焦信用风险高、安全管理弱、设备设置老旧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须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须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
(3)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燃气器具。
(4)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结合实际情况,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本市燃气器具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5)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理。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建、商务、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禁止使用的 50kg“气液双相”气瓶,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依法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7)加强燃气计量器具定期检查和安全管理。对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计量器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进行校验或更换。
3.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积极联合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和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中心等技术机构,强化燃气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证后监管;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查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建等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督促气瓶充装单位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有效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台账化闭环管理,切实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禁止无证人员上岗,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切实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2)严格落实燃气气瓶检验机构安全主体责任。聚焦检验检测机构质保体系、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督促各检验机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持续做好资源条件保持、检验检测工艺流程执行、原始数据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产品,坚决杜绝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切实筑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红线、底线。
(3)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指导监督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
2.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督检查,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运用好警示告知、行政约谈等手段,规范燃气工程价格市场秩序。
3.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提升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应用能力。严格按照市局安排部署,督促相关企业落实“红黄绿”三色码管理,确保绿码安全使用,黄码存疑消除安全隐患转为绿码后使用,红码存在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提升我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要定期开展线上安全巡查,做好风险预警和异常数据分析,强化信息化、智慧化监管手段应用,通过平台查找违法线索,全力打通气瓶安全监管的“毛细血管”,健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长效机制。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4.健全完善燃气领域安全管理制度。
(1)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监管机制。落实充装许可评审观察员职责,建立评审台账。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内容,每年对全县气瓶充装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资源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资质。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监管,贯彻落实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监管力度。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三)强化宣传教育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海报、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等宣教资源,通过制作事故警示短片、参加直播访谈等方式,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和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宣传“红黄绿”三色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要紧密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等工作,紧扣自治区、贺兰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生产销售单位和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为重点,对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督促各单位立即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查制度、查人员、查培训、查记录、查台账,对检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要切实强化风险研判,定期梳理12315、12345、微博投诉以及企业员工举报中关于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的热点、堵点,加强区域性、领域性精准执法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存在的短板、弱项,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建立完善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用半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排查整治“回头看”,紧盯问题隐患多发环节和隐患整改措施保持情况,预防和杜绝同一问题隐患反复发生,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燃气气瓶充装和检验机构、燃气器具及配件生产销售单位监管台账,做到底数清、状况明。全面提升智慧化、信息化监管能力,用好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推动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从线下监管向线上监管转变,构建全面、高效、便捷、安全的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体系。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从严查处气瓶充装、检验以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等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持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坚决贯彻落实“深、准、狠”总要求,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健全工作台账,时刻对标对表,检视不足。加强实战化业务培训,推动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通过督查督办、警示约谈、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坚决杜绝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坚持眼睛向下、紧盯一线,下沉监管力量,狠抓终端末梢主体责任落实,开展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既查设施设备“硬伤”,更补人为因素“软肋”,坚决扛起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政治责任。
(二)严格执法检查,压实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做到不落一环、不少一处,把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纳入台账,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 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力度,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切实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进一步梳理完善气瓶及燃气器具领域违法行为和法律法规清单,实行专班制执法办案,对燃气领域违法案件从快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强化督导指导,提升整治质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坚持“上报一级、下抓一级”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属地政府工作报告。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专班办公室。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内容 | 具体项目 | 数量 |
监管 执法 情况 | 典型案例曝光(起) | |
重大案件查办(起) | ||
违法人员惩治(人) | ||
开展监督检查(人次) | ||
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家) | ||
检查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家) | ||
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 ||
检查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家) | ||
监督抽查燃气器具(批次) | ||
检查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家) | ||
检查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家) | ||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家) | ||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家) | ||
约谈单位(家) | ||
立案查办违法案件(件) | ||
责令改正(家) | ||
没收产品(件) | ||
监管 执法 情况 | 责令停产停业(家) | |
出具监察指令书(份) | ||
暂停、撤销家用燃气器具 CCC认证证书(张) | ||
吊销单位资格证书(家) | ||
吊销人员资格证书(家)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件)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户数(户) | ||
发布执法指引、指导案例等细化执法标准措施(个) | ||
制度 机制 建设 情况 | 成立工作专班(个) | |
制修订法规规范(个) | ||
制修订国家标准(个) | ||
制修订地方标准(个) | ||
出台制度文件(个) | ||
制修订团体标准(个) | ||
压紧压 实责任 情况 | 地方省市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 |
总局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 ||
加强行 业自律 情况 | 国家级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承诺(份) | |
地方省市级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 行业承诺(份) | ||
宣传教 育情况 | 培训监管人员(名) | |
培训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 | ||
培训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名) | ||
发放培训材料(份) | ||
组织专题培训班(个) | ||
各类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 (篇次) | ||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 ||
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个) | ||
宣传覆盖人群(人次) | ||
宣传报道及宣传产品浏览量(人次) |
注:报送数据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累计数。每月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