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所、队: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贺兰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及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开展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所有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事项均应备案,包括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以及计划外的“双随机”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案件调查取证、投诉举报处置等各类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二、备案要求
(一)充分研判。
1.各股(室)、所、队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具有下列检查依据之一: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内;本部门分管领导因投诉举报及突发紧急事件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批准文书;部署行政执法检查的文件;本部门分管领导对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线索需调查取证的批准文书;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股(室)、所、队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前,应充分研判检查目的、检查依据,同时畅通上下沟通,与辖区监管所、各业务股室会商,确保需要检查事项应查尽查,配合部门应列尽列,争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不得违反《银川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制度》相关规定。
(二)及时报备。
1.各股(室)、所、队实施年度计划以外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需先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随后持领导批示件和拟检查企业名单等《银川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制度》要求的材料报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核纳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可一专项一审核表,审核通过后即时发放登记备案编号,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2.执法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按要求填写《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签字后,备案表由执法部门和被检查企业各自留存。部门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3.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填写《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处罚备案表》(附件2),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报法制监察室备案。
4.法制监察室应于5日内对各执法部门备案的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报县司法局备案,报备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内容、依据及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等。
(三)线上备案。
涉企行政检查线下登记备案后应将检查计划上传至“扫码入企”系统(包含我局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核后的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生成行政检查二维码,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后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检查二维码,检查过程中可对检查情况进行拍摄取证,执法人员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系统后自动生成检查结果,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并扫码评价。
三、检查要求
除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行政执法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定期检查,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企业涉嫌违法需对其调查取证的事项外,我局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同一事项开展“双随机”以外的行政执法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两次。
涉企行政执法要聚焦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着力推动执法合法、公正、透明。各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工作的通知(试行)》废止。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表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处罚备案表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表
编号:贺市监涉企( ) 号
执法单位 | 牵头单位 | |||
联合单位 | ||||
执法人员 | 姓名 | 执法证号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检查时间 | ||||
检查项目 | ||||
检查依据 | ||||
检查内容 | ||||
执法人员签字确定 | 年 月 日 | |||
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确认 | 年 月 日 | |||
注:本备案表一式二份,执法单位、检查对象各留存一份 | ||||
附件2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处罚备案表
实施主体 | 行政处罚决定批准人及职务 | |||
被处罚企业 | ||||
案由 | ||||
立案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 ||||
送达日期及方式 | ||||
履行情况 | ||||
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意见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