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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警钟 守安全——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筑牢电梯安全底线

索引号 11640122317781343T/2024-0007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8-12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关 键 词 电梯安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受老旧电梯数量不断增加,使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不断积累。为进一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我局开展了筑牢电梯安全底线系列行动。

一是科学安排部署,确保检查无漏洞。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根据贺兰县电梯分布数量合理安排检查任务,明确工作分工和任务要求,将检查任务落实到岗到人,做到不漏一“梯”的全覆盖式检查。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安全责任层级负责机制,督促指导辖区3家电梯生产单位(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配备电梯质量安全总监3人、质量安全员10人,占应配备人数的100%。督促203家使用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204人,安全员220人均持有电梯安全管理证。督促辖区电梯维保单位针对所维保的电梯和所使用的电梯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和安全风险管控表及清单,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电梯使用。排查发现35家餐饮经营主体的“传菜梯”使用不规范,执法人员现场向经营主体负责人普及法律、法规及使用规范相关知识,指导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不定期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复查,监督各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是加大案件办理力度,以案为鉴。2024年7月12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发现,宁夏天源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等多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该企业并未按时整改。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处以罚款5万元。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提升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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