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队):
现将《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复产申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复产申报制度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复产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县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规范企业停产及停产后恢复生产行为,提高食品监管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贺兰县范围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有委托生产行为的食品批件持有者。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分为企业停产和品种停产两类。企业停产指企业停止所有食品生产达三个月以上的行为;品种停产指食品生产企业一个或多个品种将停产一年以上的,而其他品种将继续生产。有委托生产行为的食品批件持有者一旦涉及有品种停产六个月以上的,均需列入停产范畴。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出现企业停产时,须在停产后三个月内向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停产原因,生产情况、产品批号、产品库存数量、停产因素及预计开工时间等内容, 并按要求填写附件2。食品生产企业在出现品种停产时,须在停产后一年内内向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停产原因,生产情况、产品批号、产品库存数量、停产因素及预计开工时间等内容,并按要求填写附件3。有委托生产行为的食品批件持有者一旦涉及有品种停产,须在停产后六个月内向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停产原因,生产情况、产品批号、产品库存数量、停产因素及预计开工时间等内容,并按要求填写附件4。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委托生产行为的食品批件持有者在停产期间不得擅自进行生产活动。企业停产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食品生产活动,品种停产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停产品种食品的生产活动,有委托生产行为的食品批件持有者不得进行停产食品的生产活动。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及有委托生产行为的食品批件持有者需恢复生产时,须首先进行自查。自查达到生产必备条件后,向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附件5。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接到申报后,3日内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验收合格后, 食品生产企业方可开工生产。现场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企业须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现场审查时,还需对企业停产期间是否擅自生产的情况予以核查。针对有委托生产行为的食品批件持有者,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按照申报内容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第八条 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复产验收情况、有委托生产行为的食品批件持有者的停产报告和复产报告情况进行备案,纳入监管档案。
第九条 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将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将企业相关记录将纳入企业信用体系评价内容,并纳入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实施监督抽样。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