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食药局《关于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201号)和《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食药监 食品生产 函〔2018〕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8年1月15日至3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领域。酒类食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假售假黑窝点。
(二)重点产品。白酒、葡萄酒及果酒、配制酒,特别是散装销售的白酒等酒类产品。
(三)重点问题。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配制酒中非法添加中药材,葡萄酒中非法添加甜蜜素等违法违规行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开展白酒、葡萄酒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档案,掌握生产工艺、销售范围等基本信息,切实加强白酒、葡萄酒生产企业监管。重点对原辅料采购及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等进行监督检查。要对添加剂使用、污染物控制、标签标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查以工业酒精为原料配制白酒,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超范围使用中药材生产配制酒,塑化剂不符合标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整改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消除风险隐患。严禁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散装白酒,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二)开展经营环节及餐饮服务风险隐患排查。要围绕本行政区域酒类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对散装白酒经营者进行普查登记,对其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从业人员、经营场所、酒类采购等信息予以登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及时发现和排查风险隐患,消除监管“死角”。严禁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散装白酒,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经营散装白酒的商店和餐饮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散装酒类产品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产品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追溯信息记录等要求,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
(三)加强检查,重拳出击。结合春节期间酒类市场供需旺盛特点,集中力量对酒类产品生产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近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及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立案查处。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酒类食品制假售假黑窝点以及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合格的散装白酒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各所要高度重视此次酒类市场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酒类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感,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集中检查开展情况,增加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酒品,提高检查整治效果。
(三)各所要对此次集中检查活动认真总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和报送专项整治行动信息,重要事项及时报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及统计表,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县局食品监管科。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