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校园食品违法线索,结合实际,制定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一、重点举报内容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或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或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六)“校园餐”经营主体采购大宗食材过程中未审核供应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的食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
(七)校园周边食品超市、小经营店经营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邮寄等方式进行举报。
互联网: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或官网)
举报电话:0951-12315、0951-8066315
邮箱:helanfda@163.com
邮寄地址:贺兰县创业路5号A座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举报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温馨提示
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相关事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