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饮品制售单位: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知情权,规范含新食品原料饮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公告规定,现就含新食品原料饮品标签标注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一、规范标注含“桃胶”饮品标签中的警示语
2023年10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8号),批准桃胶为新食品原料。根据《公告》中“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之要求,对于店内销售含“桃胶”的饮品单位,应当在饮品菜单、外卖平台页面等各类载体上,明确标注“本产品含桃胶;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桃胶日推荐食用量≤30克/天。”的信息,上述信息应确保易于消费者识别,字体、颜色、位置等应足够醒目。
二、全面自查规范含其他新食品原料饮品的标签标注
各饮品制售单位收到本告诫函后,应立即对店内使用的所有含新食品原料饮品的合法性、标签标注的合规性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如实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使用范围等强制性标示信息。对标注不规范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修正标签信息、调整宣传内容、下架相关产品等。
三、法律责任与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请各饮品制售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2026年3月1日开始,我局将组织监管力量对全县饮品制售单位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对于未按照《告诫函》自查整改到位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严查处。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饮品制售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饮品消费环境。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