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贺兰县某药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上述行为。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依法予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贺兰县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上述行为。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我局依法对其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贺兰县某中医诊所从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诊所内陈列的盐酸金霉素眼膏、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等7种36盒(瓶)药品的进货查验资料,且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7种36盒(瓶)药品;2.罚款20000元。
案例四:贺兰县某药店销售含麻类药品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含麻黄碱类药品(新康泰克)实际库存数与系统内库存数不一致,实际销售量与登记销售量不一致,存在销售含麻黄碱类药品(新康泰克)未实名登记的情况。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贺兰县某医美机构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16盒丽格诺维臻萃浸透护颜乳已过期,且存放于合格区内。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过期化妆品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