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申诉人任先生拨打12315,反映其于2017年6月25日在贺兰县德胜某4S店购买的家用轿车,截至投诉前已经换了两次发动机,现在又维修了变速箱总成,并且防冻液铝管又出现砂眼,申诉人要求帮助协调换车。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12315执法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多方取证,发现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立即与该4S店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申诉人更换车辆。经反复协商调解,4S店同意将该车具体情况上报厂家,争取给申诉人更换车辆。几天后厂家回复:同意为申诉人更换车辆。但由于申诉人在投诉时未将购买该车辆采用贷款购买的情况说明,即如果车辆发生变更,贷款买车的第一受益人不是购车人本人,而是信贷公司,致使换车情况变得复杂。后又经执法人员与4S店取得联系,在延续更换车辆的同时,又与信贷公司取得联系,取得他们的同意后再次为申诉人变更了信贷关系。目前,4S店已为消费者办理了换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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