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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一)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不予退还购车定金的消费投诉

索引号 640122-143/2021-0034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6-17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12315举报投诉办理满意度
关 键 词 不予退还购车定金

【案情简介】

消费者苏先生于2021年4月2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昊王国际饭店对面的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订购半挂车牵引头,约定5月10日交货,但交货时与约定的价格不一样,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退还3万元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1年6月3日我局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受理了苏先生有关订购半挂车牵引头定金退费诉求的投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分别电话联系了苏先生和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经双方同意后,于6月3日下午17点30分在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调解。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定金收据、手写的预算单、双方签订的《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投诉人苏先生订购的半挂车牵引头裸价38.8万元,加上保险费用、购置税、按揭贷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预算合计的费用共计44.2336万元,但因银行的贷款利息以银行审核为准,最终的价格总和会与预算价格有一定的差额。基于被诉方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将这些情况告知投诉人苏先生的情况下,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了购车合同,同时合同里也有明确的条款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随后,苏先生订购的半挂车牵引头到店以后,综合按揭贷款的银行审核利息合计款项共计47万元左右,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通知苏先生到店提取半挂车牵引头时,苏先生觉得车款过高,一直拒绝提车,所以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属于苏先生单方面违约。在现场调解过程中苏先生要求退还2.5万元定金,但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委托人姚先生通过提供保险费用、购置税、按揭贷款的利息以及运输费用等票据证据,折合这些费用以后,本着和善解决问题的态度,说明他们公司最多能退给苏先生1.2万元的定金,双方分歧较大。但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最终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对双方利害关系的解释,耐心调解以后,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同意退还苏先生2万元定金,并于6月3日下午18点20分签订调解协议书,顺利结案。

【案例评析】

在调解过程中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章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章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条款。因双方对退还定金数额意见不统一,所以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调解难度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来找出双方存在的问题,找准各自的过错,来统一双方的意见。本案中,苏先生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购车协议后,对最终的价款不满意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属于单方面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定金不退。而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拟定的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中,仅在第一条中明确了半挂车牵引车头的车型、单价、数量,对购车所涉及到的其他价款在第七条第3项只做了简单说明,在价款的明确性上有未尽义务。在告知双方利害关系并对其进行《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普法工作后,最终达成和解,积极挽回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目前对于合同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监管亟待加强,同时对于各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及《合同法》的普法工作也是后续在市场监管工作中亟待加强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通过多渠道、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消费维权的宣传,发布各类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优化畅通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贺兰县消费者协会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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