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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二)宁夏万易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绝退还购车订金的消费投诉

索引号 640122-143/2021-0035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7-14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12315举报投诉办理满意度
关 键 词 拒绝退还购车订金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9日,消费者王先生向银川12345市民热线投诉称:自己6月26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宁夏万易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准备购买丰田雷凌家用轿车,汽车导购员对该车辆性能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重点介绍了该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经导购员介绍,消费者王先生决定购买该款车辆,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缴纳了购车订金5000元。但在随后的试驾中,消费者王先生发现该车辆达不到导购介绍的自动驾驶功能,要求该销售公司退还购车订金,销售公司以自动驾驶路面标线不够清楚和已经签订了购车合同为由,拒绝退还消费者购车订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丰田雷凌家用轿车的其实不是全自动驾驶,只是准自动驾驶。导购员在没有完全了解该车辆的驾驶功能的情况下,对该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做了不实介绍,导致消费者在对该功能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车辆购置合同》并缴纳5000元订金。

2021年7月1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对该投诉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该车辆销售公司主动与王先生解除购车合同,退还消费者王先生购车订金5000元。

【案例评析】

丰田雷凌家用轿车并非全自动驾驶,只是准自动驾驶。导购员在没有完全了解该车辆的驾驶功能的情况下,对该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做了不实介绍,导致消费者在对该功能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车辆购置合同》并缴纳5000元订金。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对该投诉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该车辆销售公司主动与王先生解除购车合同,退还消费者王先生购车订金5000元。

在汽车销售中,销售人员往往过分夸大车辆性能,吸引消费者购买,在签订了《车辆购置合同》或缴纳订金后,消费者才发现或解决问题就比较被动。本投诉案例中,行为人和汽车销售公司间的行为是否属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成为本投诉案件解决的关键。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胜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了汽车销售人员宣传该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相关证据,对解决本投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贺兰县消费者协会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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