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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三)银川天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案

索引号 640122-143/2021-0035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2-17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12315举报投诉办理满意度
关 键 词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周女士向银川12345市民热线投诉称:自己在贺兰县银川天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东风本田思域1.5T家用轿车过程中,该公司在未与消费者签订《“无忧卡”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以“无忧险”的名义向消费者销售自营的“无忧卡”服务,要求退还“无忧险”购买费用1888元,并进行赔偿。该公司以消费者已经在《销售合约书》上签字为由拒绝退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银川天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自己推出的“无忧险”以“车损保险费-驾车无忧险-三者险-驾乘人无忧险-车身划痕险-商业险-交强险-车船税”的排列顺序列入《保险报价单》向消费者推销该项服务,当事人在未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以“无忧险”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约书》,向其销售该公司自营的“无忧险”服务1888元。消费者始终认为该项“无忧险”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一项保险业务。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银川天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该公司主动退赔消费者。该公司于2021年2月4日退还了消费者购买“无忧险”费用1888元,并主动赔偿消费者3000元。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无忧卡”服务本来是汽车销售企业推出的一项合法的服务项目,但在本案中,银川天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无忧卡”包装为“无忧险”,并以“车损保险费-驾车无忧险-三者险-驾乘人无忧险-车身划痕险-商业险-交强险-车船税”的排列顺序列入“保险报价单”向消费者推销该项服务,当事人在未与消费者签订《“无忧卡”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以“无忧险”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约书》,向其销售“无忧险”服务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汽车销售中,销售人员为了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业绩,往往在车辆本身的销售利润外,将保险销售提成和销售公司推出的服务以各种手段向消费者推销。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前和购买后始终认为该项“无忧险”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一项保险业务,直到消费者的车辆出现事故后,才知道这个“无忧险”并非保险。认定该行为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三个:一是汽车销售公司以“车损保险费-驾车无忧险-三者险-驾乘人无忧险-车身划痕险-商业险-交强险-车船税”的排列顺序列入将“无忧险”列入《保险报价单》;二是以“无忧险”的名义写入《销售合约书》;三是未与消费者签订《“无忧卡”服务协议》。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固定了相关证据,对解决本投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贺兰县消费者协会         

2021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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