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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640122317781343T/2023-0013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10-08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关 键 词 监管实施细则

贺兰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贺兰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兰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贺兰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9﹞5号)、《宁夏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部门联合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针对同一领域涉及2个以上不同部门多个检查事项,由发起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响应,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方式,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多部门检查事项,应当合并实施部门联合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深度融合,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 全县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检查对象实施部门联合监管时,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贺兰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推进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协调解决部门联合监管工作难点问题,督导、通报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情况。

联席会议结合我县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自治区、本地联席会议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完成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实施细则、抽查实施方案的调整细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以及结果录入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包括部门联合监管在内的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一使用全区双随机监管平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数办发 ﹝2021﹞13号)规定规范操作。使用国家层面已开发系统的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同步至全区双随机监管平台。

第七条 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全区双随机监管平台,供各部门共享共用。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制定全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上级部门部署,每年度对部门和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于3月底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第十条 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其他。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提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将现场检查事项转化为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统筹建立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检查对象名录基础库,通过相关平台互通互联,实时更新名录,按月动态标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各部门应当将基础库未包含的检查对象信息添加到检查名录库。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对象名称、住所/经营地址、标识编码、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必备要素。标识编码标准依次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内部编码。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应当按照抽查清单涉及的产品、项目、行为建立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联合监管发起部门可以对应抽查事项,会同参与部门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第四章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本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信息纳入到检查人员名录基础库并动态维护。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单位、证号、联系方式等必备要素。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应检查人员名录基础库人员信息,建立覆盖本部门、本辖区各层级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

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对本单位检查人员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开展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在满足执法法定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参与,为专业检查提供必要辅助。

第十七条 部门联合监管发起部门可以对应抽查事项,会同参与部门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第五章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县市场监管领域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上级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含部门联合),于1月底前向本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3月底前通过公示系统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报送的抽查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并于3月底前通过公示系统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联合抽查计划不少于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80%,但不得盲目追求参与部门多、事项全覆盖。

第十九条 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名称、抽查事项、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数量、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 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年度内增加联合抽查计划,由发起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函告本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纳入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联合抽查任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联合抽查,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制定检查方案;发起推送抽查任务;随机规范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或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录入公示检查结果;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抽查检查文书归档。

任务方案制定、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检查结果回填,做到全过程留痕和信息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发起部门根据年度联合抽查计划,会同参与部门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联合检查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方式,也可根据任务需求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起部门按照检查方案要求,通过全区双随机监管平台向参与部门发起联合抽查任务。参与部门应当自发起部门推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响应,确认检查事项,并做好检查准备。逾期未响应且未说明理由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发起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基础库或者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公开、公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对象应当根据抽查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抽取产生的联合检查对象名单一般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 检查部门(包括发起和参与部门)应当通过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或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联合检查一般以联合检查组的形式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检查对象多个项目的检查,对抽取的检查对象100%完成检查任务,做到一部门一对象一张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形成抽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

第二十八条 对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处置。加强执法联动,涉嫌违法移交有关执法机关,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将检查方案、抽查对象名单、抽查检查文书、抽查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七章免责问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依法依规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统筹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对抽查中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执法人员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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