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政府第4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2006-2009、《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贺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集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援救相结合的原则。应急预案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体系
2.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如:贺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贺兰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贺兰县应急委)下设贺兰县市场监督局指挥部。在贺兰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特种设备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附组织机构图)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贺兰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刘伟
副总指挥:刘德彬、马晓林、韩建云、李晓忠、武晓莉
成 员:张廷江、吴允锋、路 峰、郭银虎、陈 晓、刘学忠、周 瑾、姚自芳、葛玉柱、李永胜、曹志鹏、刘彦龙、赵宏云、王海峰、周建军、马燕飞、杨立平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组
组长:马晓林
副组长:吴允锋、各所所长
成员:张莹、周 瑾
(2)现场处置组
组长:韩建云
副组长:郭银虎
成 员:李永胜 路 峰 杨 丽 屠国礼 刘学忠
(3)信息处理组
组长:武晓莉
副组长:王珊珊
成 员:张科卫 刘琼 王倩倩
(4)机动备勤组
组 长:张廷江
副组长:姚自芳
成 员:葛玉柱 陈 晓 刘彦龙 曹志鹏 黄 梅
2.2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是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晓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吴允锋兼任。
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1-8067318。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贺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贺兰县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贺兰县委、县政府、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专家组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特种设备突发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突发事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管领导
成 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科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点工业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分级标准 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将本省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2.1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3.2.2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2.3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2.4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3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该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它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方案,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县政府。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人员伤亡事故,启动本预案,与《贺兰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4.1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其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贺兰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贺兰县安监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事故情况。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报告电话: 0951-8061211 0951-8067318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4.2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其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贺兰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事故情况并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4.3现场处置
4.3.1.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这些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4.3.2.在不影响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4.3.3.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展开必要的技术分析,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
4.3.4.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4)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记录;
(5)企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7)设备的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4社会动员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县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5. 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本县所发生的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负责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工作分工如下:
(1)电梯的应急救援由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负责。
(2)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气瓶和管道(包括煤气)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钢瓶检验站负责技术支持(电话:陈晋雄13895179313、8088370)。
(3)天然气储罐、管道的泄漏、爆炸应急救援工作由贺兰县凯添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电话:尹湘13895000730)。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锅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发生爆炸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7)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技术支持。
(8)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自治区质量安全技术检验所负责技术支持。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5.2应急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处理工作,协助市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方案。
(3)针对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
6. 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6.2总结评估
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上级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较大以上事故由上级局组织调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7. 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7.2预案演练
7.2.1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对此项工作作出评估。
7.2.2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3责任与奖励
7.3.1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组织机构人员及通讯车辆保障表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