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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640122317781343T/2025-0021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6-24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意见征集
关 键 词 2025.7.23

现将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24日至2025年723共计30日。请于2025年723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队(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A506室)。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951-8060869  传真:0951-8061106

电子邮箱:378655643@qq.com

通信地址: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A506

附件:1.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结合贺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立的奖励是针对举报发生在我县的聚集式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贺兰县打击传销联合执法点是举报传销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贺兰县打击传销联合执法点(位于贺兰县意湖东路三鑫如意苑小区南门口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0951-8770402、0951-80651100951-8066315)。

第五条  贺兰县打击传销联合执法点应及时对举报传销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的传销行政案件在执法机关查明属实并立案调查后,应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对举报传销构成的刑事案件,在公安局机关案件侦查结束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应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第六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传销举报奖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贺兰县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查证属实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应兑现奖励的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由其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由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查处后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奖励,其他受理举报部门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并经所在地受理单位审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奖励5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1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含30人) 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经立案查证属实被查处的涉传人员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奖励2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查获且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奖励2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正在运作的传销组织主要头目,现场查获涉传人员30人(含30人)100人,并协助公安机关在摧毁传销组织团伙案件起到关键作用,在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奖励  3000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正在运作的传销组织主要头目,现场查获涉传人员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协助公安机关在摧毁传销组织团伙案件起到关键作用,在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奖励5000元。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二)所举报的问题有关单位正在调查或已进入行政、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三)因亲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帮助教育劝返而举报的;

(四)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正在从事传销活动的传销人员和两年内因参加传销活动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传销人员作为举报人

(七)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和其他不予奖励人员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受理投诉举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会商机制办公室(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会商机制办公室领取奖励填写书面申报审批表后方可领取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会商机制办公室协助举报人填写信息后提交机制办副召集人、财政部门和召集人审批后,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委托他人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传销奖励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擅自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擅自改变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2027年6月30日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审批表》《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  



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申报审批表

举报登记编号


举报人信息

姓名


电话


地址


举报内容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员意见

根据《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  条  款规定,建议给予奖励。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机制办办公室主任审核意见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副召集人审核意见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召集人意见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

编号


奖金领取人姓名

或被委托人姓名


电话


奖金领取地点


奖金领取方式


奖金金额

¥            元(大写:            )

领取人或被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本人收到(              )发放举报传销奖励奖金,共计     元(大写         )

奖金领取人:

年   月   日  

奖金发放单位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关于《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聚集式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参照贺兰县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及抓获现行犯罪奖励办法,起草了《贺兰县打击整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依据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依据为《禁止传销条例》和《贺兰县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及抓获现行犯罪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尤其是居民小区保安、保洁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等熟悉小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情况的群众,能第一时间举报在居民小区内进行“串老乡 听讲课”传销洗脑活动的传销分子,或是举报经常有传销分子聚集活动的传销窝点,及时发现、掌握传销人员违法犯罪线索,便于行政机关快速反应、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参照《贺兰县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及抓获现行犯罪奖励办法》,起草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向县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修订,提请县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由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再次进行修订完善,最终形成《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内容主要为制定该办法的依据、受理单位、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等,第一条是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是奖励实施的具体内容,针对举报聚集式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条是建立举报登记制度,明确由县打击传销联合执法点受理并登记;第四条是公布受理举报渠道;第五条是调查核实程序及奖励条件,明确对举报的传销行政案件在执法机关查明属实并立案调查后,应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对举报传销构成的刑事案件,在公安局机关案件侦查结束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应按本办法兑现奖励;第六条为保密制度,以保护举报人信息;第七条、第八条为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符合标准的予以奖励,也明确了重复举报的奖励办法;第九条为奖励标准,第一项至第三项是对举报内容达到传销行政案件情形的奖励标准,四到六项是对举报内容符合刑事标准情形的奖励标准,金额从500元到5000元不等;第十条为不予奖励情形;第十一条领取奖励流程,通过书面申报、审批、领取步骤,实现奖励兑现;第十二条为财务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三条为责任追究,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使用奖励资金的情形予以严查;第十四条为生效日期及解释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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