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管理办法》经过一年的试行,效果显著,同时也发现了弊端。经局支部会议研究,对《贺兰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司法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各乡镇场(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是指用于全县各乡镇场(街道)、村(居)、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的一种补贴资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报酬,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进行“以案定补”。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场(街道)、村(居)、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
第四条 贺兰县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的取消其人民调解员资格,并予以解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群众推选、公认或聘任,在县司法局、乡镇场(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在县司法局(所)备案的人员。
第六条 以案定补经费实行分级承担、分级补贴。县财政承担简易纠纷、一般纠纷和复杂纠纷的补贴,其他矛盾纠纷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由区财政承担。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简易纠纷。
涉案标的额1000元以下的民间纠纷,且纠纷情况简单明了,经调解员即时调处成功并履行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合同、土地承包等纠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纠纷。
(一)纠纷人数3人以下,且涉案标的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等纠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复杂纠纷。
(一)纠纷人数5人以下,且涉案标的额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二)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劳动、土地承包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纠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一)涉案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工伤、医疗和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
(二)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周期性长等特点的民事纠纷;
(三)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民事纠纷;
(四)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跨县区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
(一)涉及50人以上,因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生产、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多人多次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银川市及县党政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五)其他重大纠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大民事纠纷
(一)涉及100人以上,因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生产、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特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特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100人以上越级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各级党委、政府挂牌督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重大纠纷。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简易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基本齐全的,每件补贴50元;口头协议将不再收取。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一般纠纷,达成协议且相关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100元。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复杂纠纷,达成协议且相关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元。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元,主持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重大民事纠纷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500元,主持调解重大民事纠纷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800元。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特大民事纠纷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1000元,主持调解特大民事纠纷的,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0元。
第十九条 凡调解一般纠纷、复杂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重大、特大纠纷并当场履行的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在原补贴的基础上每件增补100元、100元、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十条 简易纠纷、一般纠纷和复杂纠纷补贴款由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对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进行认定、经县司法局审批后核发,每季度发放一次;其他纠纷由县司法局评查认定后分别报市司法局、区司法厅审批后核发,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一条 发放补贴的条件:
(一)调解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纠纷;
(二)调解主体合法;
(三)调解程序合法、资料齐全、调解文书(卷宗)制作规范;
调解文书(卷宗)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证据材料、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结案小结等。
(四)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电话号码准确;
3.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二十二条 乡镇司法所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及时收集并进行初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填写好《人民调解案卷质量检查登记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情况申报表》报送县司法局审查、审核、公示,调解中心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将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汇总报县司法局审核 。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局每季度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县司法局核实人民调解员身份及办案奖励补助标准,核实无误后,补贴直接发放到人民调解员账户,对自治区拨付的以案定补资金划拨县司法局兑现。
第二十四条 一案多补、老案重补、超标补贴、作假骗补等套取资金行为及随意滞留、挪用资金行为,追究单位责任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改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