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县部分选任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个别人民陪审员辞职等原因造成缺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贺兰县人大常委会批复同意,现就贺兰县人民陪审员增补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人民陪审员名额
本次增补人民陪审员名额为70人(随机抽选56人;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14人)。其中:富兴街道办39人(含机关),习岗镇15 人(含贺兰工业园区),金贵镇8人,立岗镇4人,洪广镇4 人(含常信乡)。
二、 增补人民陪审员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理想信念坚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无犯罪记录。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增补程序
(一)增补方式。通过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1.随机抽选:贺兰县司法局会同贺兰县人民法院、贺兰县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县户籍或以本县为经常居住地的)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由贺兰县司法局会同贺兰县人民法院、贺兰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人选。由贺兰县司法局会同贺兰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由贺兰县司法局会同贺兰县人民法院、贺兰县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贺兰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贺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颁发证书,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贺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进行就职宣誓。
四、待遇
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由贺兰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陪审补助。
五、被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纸质表格一式叁份,同时携带U盘现场提交电子表格,表格登录可到贺兰县政府门户网上自行下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和电子照片1份。
(二)报名地点:贺兰县司法局(县政府A座1楼103室)
(三)报名时间:2020年9月21日--10月20日
联系人:吴思 李娟
联系(咨询)电话:0951-8996007
监督咨询电话:0951-8061255(贺兰县司法局)
0951-3803880(贺兰县人民法院)
0951-8080566(贺兰县公安局)
本公告期从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其他未尽事宜,由贺兰县司法局、贺兰县人民法院、贺兰县公安局解释。
贺兰县司法局 贺兰县人民法院 贺兰县公安局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