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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贺司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2-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调解中心、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现将《贺兰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贺兰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贺兰县司法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兰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为加强和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宁夏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择优聘任、专职从事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  

第三本办法适用于人民调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四县司法局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乡镇场(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中心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和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初次聘任的专职人员调解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视实际情况予以正式聘用或解聘

专职人民调解员因身体健康等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解聘。

专职人民调解员各岗位实行调岗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调岗。

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

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县、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程序招聘,审查核实后报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向市司法局、司法厅备案。

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乐于奉献、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了解社情民意,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特殊情况除外),熟悉国家法律、政策知识,掌握相关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5.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或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

第九条乡镇场(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等情况进行存档、建立档案,并于聘用1周内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工作派遣等。  

第十一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厅、市司法局、县司法局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并佩戴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员徽章。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工作证件及徽章,所在调委会要于当日向县司法局报备离职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2.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化解和专项治理活动;

3.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4.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信息采集录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5.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或所在乡镇场(街道)党委政府;

6.督促、回访生效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7.参与涉及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调解;

8.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4.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五条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十六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纠纷当事人的;

(二)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纠纷公正调解的。

第十七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参加人民调解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情况。由县司法局组成考评小组组织实施,考核采取业务考核+日常考核的形式,由考核小组依照《贺兰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赋分考核,并根据考核分值评定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实际给予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者;

2.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疏导,有效防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突出贡献者;

4.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推诿、拖延调解民间纠纷;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隐私;

(四)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

(五)阻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六)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任期届满没有连任的;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解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解聘,报县司法局备案。专职人民调解员违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待遇补贴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县财政和区厅给予支持和保障,一般包括生活补助、案件补贴和绩效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贴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和《贺兰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司法局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对年度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评级结果实行以奖代补。

章  附  则

十七条本办法由贺兰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贺兰县司法局2018年11月1日印发的《贺兰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贺司发〔2018〕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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