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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司发〔2023〕32号 发布日期 2023-05-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司法所、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

现将《贺兰县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司法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厅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司通〔2019〕14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行业发展情况,在全县内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力争于2023年8月底建成我县律师调解委员会和律师调解工作室,扩展律师业务领域,实现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的有机结合。

二、律师调解机构和调解模式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调解委员会或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律师调解的模式包括在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建立律师调解委员会、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一)在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或县司法局移送的案件(含行政争议案件),统一安排坐班律师参与调解或委托其他律师参与调解。

(二)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统一安排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

(三)在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县司法局移送的案件进行调解。

三、律师调解工作原则

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等原则,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协作配合、便捷高效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四、组织机构

成立贺兰县律师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窦建立  贺兰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哈  莉  贺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丁海燕  贺兰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

        陈雪慧  贺兰县司法局金贵司法所所长

        闫  波  贺兰县司法局习岗司法所所长

        王爱玲  贺兰县司法局洪广司法所所长

        纳  丹  贺兰县司法局立岗司法所所长

        马敏霞  贺兰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所长

        张  佳  贺兰县司法局常信司法所所长

        李国栋  贺兰县司法局南梁台子司法所所长

        张月亮  贺兰县司法局公法室工作人员

        韩  志  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主任

        祁施诺  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主任

        董必成  北京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主任

(以上3家律师事务所为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律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负责矛盾纠纷政策研究、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五、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含贺兰县辖区内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参与行政争议案件化解等。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五)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六、调解工作程序

(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予以人民调解,也可以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调解。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委员会印章。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及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有关单位。

(二)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县司法局移送的案件,统一安排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委员会印章(或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印章)。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及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有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自行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县司法局移送的案件,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归档或退回县司法局。

以上经律师调解的期限均为30个工作日。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加盖律师调解委员会专用印章后,当事人可以向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县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七、律师调解员的选聘和管理

选聘的律师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上一年度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律师调解员由县司法局公开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县司法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八、律师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室受理调解的县司法局委托的案件、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及县司法局委托的案件,均由县司法局根据案件调解数量、质量及效果确定类别予以补贴,所需经费由司法局解决。

九、律师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作为律师调解工作具体联系部门,统筹协调全县律师调解工作,定期通报律师调解工作情况,研究律师调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意见,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积极引导参与。县司法局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县局将根据需要安排选聘律所律师在贺兰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坐班,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解答等法律服务,其补贴参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补贴标准发放。

(三)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在评优评先、提供更优质的诉讼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加强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况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依照规定报上级部门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五)加强宣传工作。围绕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挖掘典型事例和亮点成效,充分利用微信、网站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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