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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文 号 贺司发〔2023〕59号 发布日期 2023-09-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贺兰县司法局、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证明事项核实查证的原则,根据《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取消12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决定取消贺兰县10项证明事项,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取消的10项证明事项一经公布,所涉政务服务部门及窗口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类证明,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贺兰县取消10项证明事项清单


                                                   贺兰县司法局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兰县取消的10项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名称

具体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便民

措施

1. 

居住证

驾驶证初次申领及增驾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第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一1、第二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取消

2. 

机动车灭失证明

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八项第1目、第2目、第3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消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取消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关系证明

证明亲属关系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6总则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不动产登记部门

公安机关、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取消

4. 

健康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安全监管部门

社区或医疗

机构

取消

5. 

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其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

培训机构

取消

6. 

到位资金证明原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第一款七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一款八项

行政审批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开户银行

取消

7. 

生育三孩的证明材料

生育三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

卫生和健康部门

取消

8. 

异地生育原因证明

待遇支付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96号

医保部门

参保职工单位

取消

9.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取消

10. 

终身孤独、无法定继承人证明

确定处理遗体主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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