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贺兰县司法局、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证明事项核实查证的原则,根据《银川市司法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取消12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决定取消贺兰县10项证明事项,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取消的10项证明事项一经公布,所涉政务服务部门及窗口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类证明,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贺兰县取消的10项证明事项清单
贺兰县司法局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兰县取消的10项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具体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便民 措施 |
1. | 居住证 | 驾驶证初次申领及增驾业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1目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取消 |
2.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办理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八项第1目、第2目、第3目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消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取消 |
3.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关系证明 | 证明亲属关系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6总则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 取消 |
4. | 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安全监管部门 | 社区或医疗 机构 | 取消 |
5. | 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 | 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 其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 | 医疗机构、 培训机构 | 取消 |
6. | 到位资金证明原件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行政审批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开户银行 | 取消 |
7. | 生育三孩的证明材料 | 生育三孩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第十七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县卫生和健康部门 | 取消 |
8. | 异地生育原因证明 | 待遇支付的依据 |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96号 | 医保部门 | 参保职工单位 | 取消 |
9.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取消 |
10. | 终身孤独、无法定继承人证明 | 确定处理遗体主体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 殡葬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