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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16/2021-0012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6-08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关 键 词 法律援助

各室、中心、司法所、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指派制度”,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管理工作,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切实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银川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1.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

2.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范围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摆助范围,并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3.下岗失业人员和军人军属纳入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援助范围。

4.将农民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

5.对以下情形全部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因疾病、支付基本教育费和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生活困难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6.农民工、残疾人申请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全部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法律援助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本人到场。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而委托他人的,受托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或者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案件证明材料、明确的诉求和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不需提交困难证明的除外)。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过核实的证明案件事实、申请人身份和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四)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代理人身份信息,案件事实、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不需提交困难证明的除外)和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应当指出并一次性告知要求其补充材料。

三、法律援助的审查与审批

(一)审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应当及时完成。申请人补充材料、予以解释说明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如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期限届满后视为撤回申请。

(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核实被代理人的身份、授权委托书和案件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得提交虚假的申报材料。

(三)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审查案件主要证据材料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解释,劝其撤回申请。

申请人需要法律咨询的,应当安排值班律师现场咨询答疑,回复当事人法律问题,告知处理渠道和参考方案。

(四)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及时审批。

1.一般援助案件的审批,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签(批)。法律援助申请人或代理人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或有利益关系的,由中心负责人报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室主任审批。涉及社会稳定,由相关部门转办的,由公共法律服务室主任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签。

四、法律援助的指派与办理

(一)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案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适度照顾受援人意愿。

1.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指派律援助服务机构,由所在服务机构指定承办人。

2.下列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直接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承办人执业机构为案件承办人,承担案件业务管理责任。

(1)有社会敏感或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2)集访群访、缠访或案情复杂的群体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或死刑的案件;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权益保护案件;

(5)诉讼、仲裁等时效临近到期案件。

6)受援人点名援助案件;

(7)其他紧急急需办理的案件。

3.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按在法律服务中心排序轮流值班的法律服务机构安排。但以下情况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优先指定:

(1)受援人点援,且未被停止、暂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承办援助案件经验丰富的老年律师。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变更指派:

(1)对于通知辩护(代理)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受援人拒绝承办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代理)而需要另行通知辩护(代理)的;

(2)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承办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变更承办律师的;

受援人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原承办机构应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原承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变更后的承办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3)指派后发现承办人员与该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

(4)承办人员因开庭日期冲突,经受援人同意,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的;

(5)承办人员因其他正当事由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理该案件,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

重新指派承办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应在3日内将新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原承办人员应及时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二)办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证案件服务质量。

1.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纳入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案件统一管理。援助中心直接指派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觉规范执业活动,服从执业机构管理。

2.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办理案件,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将案件转委托他人。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继续承办的,应当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重新指派。

3.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全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等执业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监管。

4.法律援助中心要对承办人办案情况实时指导管理,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合规。

5.县司法局将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承办案件(卷)质量不达标、执业活动不规范或被投诉的人员,应暂停指派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及时查处;对服务质量差评达2件(次)的,或被人民检察院审下发检查建议书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应暂停拨付办案工作补贴和暂停指派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责成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对该法律服务机构县司法局将视情节给予处理。

五、法律援助案件的归档与回访

(一)案卷和档案管理

1.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确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个月)整理卷宗归档,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案。

2.承办人提供的案卷质量,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本所承办人员的法律援助案卷进行初审,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管理到位。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验收并组织评查,不断提升援助案件档案质量。

(二)回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回访制度,通过回访当事人、听取承办人意见、评查案卷、庭审旁听、征询办案机关意见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监管。回访无重大不良反映,案卷评查合格后,援助中心方可发放办案补贴

六、工作要求

加强思想认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为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应当严格执行“县司法局专家库律师逐案自评、市司法局律师同行评估逐案评查、自治区司法厅随机抽查”法律援助三级评审制度,落实案件回访和旁听制度,切实从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查全过程监督法律援助办理。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接待礼仪、制度等方面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及时更新律师库,不断选拔吸纳优秀律师加入,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促进法律援助律师库“良性循环”。




贺兰县司法局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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