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的基础性作用,全力服务平安贺兰法治贺兰建设。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司通〔2018〕22号)和《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的通知》(宁司办〔2018〕2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两级人民调解专家库
全县从现在开始至2018年底,县、乡(镇、街道)两级全部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调解技巧高、调解经验丰富、具有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以及法学、心理学等知识的专家学者、优秀人民调解员、律师、退休政法干警等组成,为辖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和培训。专家库成员优先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并作为评优树先活动的重点推荐对象。
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一般分别控制在15人、10人之内。
二、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条件
专家库成员除具备《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员基本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水平,拥有专业领域深厚的知识储备;
(二)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胜任人民调解专家工作;
(三)从事过相关领域的工作,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调解领域具有较高的工作建树,探索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调解工作法和经验,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别优秀的放宽到65岁,身体健康。
三、专家库成员的产生程序
专家库成员一般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两种途径产生。
(一)个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调解员,可自行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从事调解工作时间、调委会职务、擅长调解纠纷类型、工作简历等),并填写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设计的调解员专家库成员审批表,经审查合格后,加入专家库。
(二)单位推荐。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安监局、教育局、民政局、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水务局、林业局、城管局、工会、妇联等部门各推荐1名符合基本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在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向县、乡(镇、街道)两级调解员专家库推荐,并填写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设计的调解员专家库成员审批表,经审查合格后,加入专家库。各律师事务所、县人民调解中心各推荐1名律师或调解员加入人民调解专家库。
四、专家库成员的职责任务
主要职责任务有四项:
(一)传授技能。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或自行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传授人民调解业务技能。每名成员每年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少于1次。
(二)理论研究。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或自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讨人民调解的新特点新规律,及时总结开展人民调解的新方法新经验。每人每年至少上报1篇重大咨询情况或调解信息。
(三)咨询服务。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或实际需求,开展人民调解咨询服务,宣传人民调解知识,解答群众疑惑,为人民调解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四)参与调解。通过受邀或主动参与等形式积极参加人民调解活动。受邀调解需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可以到场参与,也可以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调解意见或建议,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民调解活动。
五、建立调解专家库管理制度
(一)备案管理制度。将专家库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从事调解工作时间、调委会职务、擅长调解纠纷类型、工作简历、奖励荣誉、发表文章、宣传报道、执业诚信状况等信息建立档案和名录。专家库成员相关信息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公示,或通过调委会、调解室公开调解员名册、简要信息上墙等方式予以公示。
(二)动态管理制度。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县、乡镇(街道)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入选专家库的人民调解员,发放聘书,聘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因退休、疾病、死亡等原因造成丧失履职能力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吸收新成员加入,保证专家库的整体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的稳定和提升。专家库成员在聘任期内请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除聘任,并记入信息档案:1、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和完成专家库成员任务;3、在调解活动中故意误导当事人;4、因调解不力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或激化矛盾纠纷等;5、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调解专家的情形。
(三)专业管理制度。立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实际,将专家库成员按照不同领域划分专业,组成专业小组分类管理,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宣传咨询和调解活动。
(四)考核奖惩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专家库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作为续聘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专家库成员需及时报告重大咨询和调解活动情况,并于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司法行政机关。
六、工作保障及工作要求
(一)县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指派专家库成员参与培训工作、理论研讨、解答咨询和调处纠纷等,督促专家库成员全面履行职责,为专家库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开展人民调解专家库工作所需经费,在人民调解经费中列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给予专家库成员适当的交通及误餐补贴。
(二)县直有关部门、各律所最迟于4月30日前将人民调解专家库审批表报送至司法局邮箱。各乡镇(街道)最迟于9月30日前将人民调解专家库工作建立完毕。
联系人:潘赛颖 刘 微 联系电话:8996007
邮箱地址:hlflyz@126.com
附件:人民调解专家库审批表
贺兰县司法局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