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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理服务指南

索引号 640122-116/2018-9263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12-21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公共法律服务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关 键 词

一、申请条件

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事项之一,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主张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确认继承权或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生态移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二)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四)因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或者配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

(十五)职工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或者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等事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十六)军人及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以及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十七)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二、援助对象

下列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无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业保险的;

(二)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六)因疾病、支付基本教育费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导致生活困难,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人员;

(七)其他因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

需要扩大受援人范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四)因疾病、支付基本教育费和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生活困难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

(五)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六)老年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七)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的;

(八)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

1、说明申请目的,提交证据材料;

2、提供身份证明和经济状况证明;

3、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审查

经办人:1、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身份审查、案情审查、经济状况审查;2、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三)审批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1、对同时符合身份案情和经济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援助申请并发放《法律援助通知书》;

2、对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法援申请。

(四)指派

法律援助中心:

1、从法律援助人员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承办人员;

2、向承办人员出具指派援助人员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和办案介绍信;

3、进行案件登记。

(五)承办

承办人员:

1、代为诉讼;

2、代为参加仲裁;

3、代理申诉控告、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

4、主持调解;

5、代拟法律文书。

(六)督办

法律援助中心:

1、案件审理机构和承办人员及时沟通,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2、为承办人员提供办案过程中需要的帮助。

(七)结案

承办人:

1、明确案件办理结果;

2、审查有关本案的法律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3、填写“结案报告”,装订档案,交回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归档;

4、向受援人征询对件办理结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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