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四、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六、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七、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八、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
二、组织本调委会委员、调解员、调解信息员等学习政治、法律、业务知识。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案件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作分工,合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依章办事,制度管人。
六、做好信息报送,落实矛盾纠纷上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调解工作信息。
七、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党委政府、村(社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职责
一、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二、认真贯彻人民调解“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四、联系群众,办事公道,遵守社会公德,任劳任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对出现的纠纷应主动调解并与调解信息员密切联系,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五、坚持调解回访制度,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要督促履行,调解和解的要定期回访,预防纠纷再次发生。
六、热情接待当事人,对已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受理、调解、处理,预防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当事人情绪异常应及时汇报,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疑难纠纷要及时反映,并依靠集体力量予以调处。
七、负责调委会报表的上报和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庭纪律
一、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二、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三、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四、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五、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贺兰县司法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