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业务工作>公共法律服务

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纪律 权利义务

索引号 640122-116/2018-9264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12-29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公共法律服务
关 键 词 调解 职责 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四、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六、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七、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八、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

二、组织本调委会委员、调解员、调解信息员等学习政治、法律、业务知识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案件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作分工,合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依章办事,制度管人

六、做好信息报送,落实矛盾纠纷上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调解工作信息

七、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党委政府、村(社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职责

一、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二、认真贯彻人民调解“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四、联系群众,办事公道,遵守社会公德,任劳任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对出现的纠纷应主动调解并与调解信息员密切联系,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五、坚持调解回访制度,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要督促履行,调解和解的要定期回访,预防纠纷再次发生

六、热情接待当事人,对已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受理、调解、处理,预防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当事人情绪异常应及时汇报,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疑难纠纷要及时反映,并依靠集体力量予以调处

七、负责调委会报表的上报和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庭纪律

一、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二、调解参与人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三、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四、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五、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贺兰县司法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