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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16/2017-64862 文 号 贺社矫办发〔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12-1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社区矫正
关 键 词 联席 会议

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 

  现将《贺兰县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贺兰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公、检、法、司、人社、民政、街道、乡镇等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宁社区矫正组〔201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县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社、街道乡镇等部门为了研究、探讨、解决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及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而联合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形势,制定工作计划; 

  (二)通报上一阶段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下一阶段工作; 

  (三)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或加强工作的措施及对策建议; 

  (四)交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县司法局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应确定会议主题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当收集各自工作中与议题相关的资料,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或意见。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在判决前应当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法院要及时进行裁定。 

  (二)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严格把好法律文书关,执行监督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公安机关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给予治安拘留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其拘留时限、地点;对审判机关裁定收监的矫正对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送到拘留所。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情节严重的,及时给予治安处罚,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司法行政机关是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要保证社区矫正衔接关口的顺畅。既要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又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考核奖惩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同时客观公正开展社区矫正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五)民政和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困难帮扶有关优惠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六)街道及各乡镇要履行各自工作职能,做好本辖区矫正人员的回访、维稳等工作。 

  (七)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核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等,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八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确定联席会议联络人员,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基层股(社区矫正局)。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贺兰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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