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兰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贺复决字〔2021〕10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公安局德胜工业园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赵晓鹏,系该所所长
地 址:银川市贺兰县虹桥北街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德)行终止决字[2021]1004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7月7日,因红河谷小区Vxx-2住户张某损坏其院内植物、设施,寻衅滋事,故申请人报警。7月22日,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下达终止调查决定。申请人认为其院落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由执法部门认定、处理,而不是由个人私自随意损坏,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德)行终止决字[2021]1004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7月7日19时左右,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在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红河谷Vxx-1室院内,其种植的蔬菜被邻居张某损坏。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依法询问了申请人及张某并制作询问笔录。为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依法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调取了红河谷小区的规划图纸,图纸显示申请人修建的花园确实存在占用公共绿化地的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张某没有违法事实,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规定,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贺公(德)行终止决字[2021]1004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对“07.07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红河谷Vxx-1室故意损毁财物一案”的调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贺兰县新思维.红河谷小区Vxx-1室业主,案外人张某系贺兰县新思维.红河谷小区Vxx-2室业主,二人房屋相邻。2021年7月7日19时43分许,申请人报警称在新思维.红河谷小区Vxx-1室院内,其种植的西红柿、茄子被邻居张某损坏。接到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案件并向申请人送达受案回执。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案外人张某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其中张某在笔录中承认其于2021年7月7日将申请人种植在其房屋南边土地的蔬菜予以拔除。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调取了德胜工业园区新思维.红河谷小区规划图纸,证实申请人修建栅栏超出其院落规划范围,存在占用公共用地的行为。2021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以“07.07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红河谷小区Vxx-1室故意损毁财物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为由作出贺公(德)行终止决字[2021]1004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李某某曾于2020年4月16日向新思维.红河谷小区物业出具《装修改造承诺书》,承诺书中记载申请人在装修时计划将其房屋东面的公共绿地硬化改为人行通道。另,新思维.红河谷小区物业经理李某佳笔录载明,申请人在Vxx-1室周围业主均不同意其占用公共用地的情况下,仍私自建设围栏,将小区内部分公共用地围入自家院落中,且该装修改造行为已导致Vxx-2室业主张某家南侧院落被围挡,Vxx-2室住户无法从南门正常出入;新思维.红河谷小区开发商工程部经理尚某某笔录载明,申请人未按照小区景观规划图纸修建其院落围栏,将Vxx-1室北侧的公共绿地围入其院落,而Vxx-2室业主张某在修建院落围墙时则向后后退了1-2米,留出了部分空地;Vxx-2室业主张某在笔录中陈述,其在装修时将属于本人院落的位置向后让出了两米左右的地方,用于种植花椒树与枣树。
以上事实有贺公(德)受案字[2021]10317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05.11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红河谷Vxx-1故意损毁财物”案中张某、李某佳、尚某某等人询问笔录、装修改造承诺书、新思维.红河谷小区别墅土地规划图纸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据此,被申请人对在其辖区内的相应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对照新思维.红河谷小区规划图纸,结合李某佳、尚某某、张某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在修建院落时紧邻张某院落,申请人将其房屋周围的公共绿地及邻居张某院落南边后退留出的1-2米范围内的空地均以栅栏围挡,并纳入自家院落范围。申请人明知张某等业主明确反对,仍占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的行为存在过错,且申请人所占用的土地中包含张某装修花园时后退留出的土地,申请人修建栅栏并在公共用地种植蔬菜,其行为已损害邻居张某通行等合法权益。张某将申请人占用土地种植的蔬菜予以拔除虽不妥,但张某主观上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排除非法妨害,不具有损毁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治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德)行终止决字[2021]1004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