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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572R/2022-00134 文 号 贺复决字〔2022〕14号 发布日期 2022-05-2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网上公开
关 键 词 行政复议

贺 兰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贺复决字2022〕14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公安局金贵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贺宁,系该所所长

地址:贺兰县金贵镇政和巷1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金)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4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2月17日14时许,在贺兰县金贵镇保南村,石某芳同姐姐石某英看望其母亲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撕扯推搡,期间石某芳用脚踢申请人,造成石某芳轻微受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石某某用脚踢石某芳、石某英,造成石某芳和石某英轻微受伤”的说法有误,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案涉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17日14时许,石某芳报警,称在贺兰县金贵镇保南村,与姐姐石某英在看望其母亲李某某的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哥哥石某某,也即本案申请人发生争吵,后申请人与石某芳互相厮打。被申请人经调查,申请人在和石某芳推搡的过程中,申请人用脚往石某芳的左腿小腿上踢了一脚,后又用脚往石某芳的腹部踢了一脚,申请人母亲李某某以及邻居郝某某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均明确表示申请人和石某芳在现场打架。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百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案外人石某芳系亲戚关系,石某芳系申请人的妹妹。2022年2月17日,石某芳与姐姐石某英一起到贺兰县金贵镇保南村看望其母亲李某某。当日14时许,在李某某家中,申请人与石某芳因家庭经济纠纷、老人赡养事宜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后二人相互用脚踢踹对方,争吵过程中申请人又用脚踢了石某英,石某芳、石某英均受伤,二人伤情经金贵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后石某芳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指派民警出警,并于当日立案受理。为查明案情,被申请人先后传唤石某芳、石某某、石某英、李某某及当日在案发现场的邻居郝某某进行询问。其中石某英笔录记载石某某用脚往石某芳的左腿小腿上踢了一脚,后又用脚往石某芳的腹部踢了一脚,还用脚踢了石某英右边大腿外侧;郝某某询问笔录中记载案发当天石某某和石某芳相互用脚踢对方,刚开始石某芳踢了石某某一脚,后来石某某也踢了石某芳一脚;李某某询问笔录中记载石某芳、石某英二人参与打架2022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贺公(金)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案涉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贺公(金)受案字[2022]10033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石某芳、石某某、石某英、李某某、郝某某等人询问笔录、金贵镇中心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妹妹石某芳于2022年2月17日14时许母亲李某某家中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后双方相互用脚踢踹对方,吵架过程中石某某还用脚踢石某英,导致石某芳、石某英二人软组织损伤。上述的事实有石某英、郝某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石某芳、石某英二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综合印证,足以认定申请人动手殴打他人的事实,因此,申请人主张其未殴打他人的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金)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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