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公安局立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马伏军,系该所所长
地 址:贺兰县立岗镇通义街7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立)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6日决定中止审理。本案已于2022年10月3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贺兰县立岗镇清水村5社队长,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因履行职责统一将水渠闸口关闭,村民丁某国为此耿耿于怀,在五社微信信息群中发言恶意辱骂申请人,制止后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本村村民对此议论纷纷,使得申请人社会评价度严重降低,故申请人报警,希望丁某国在微信群中向申请人郑重道歉,说明其对申请人的言语伤害实属诽谤。但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贺兰县公安局立岗派出所作出的贺公(立)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丁某国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此处罚并未实现申请人诉求,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立)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25日19时许,申请人报警称案外人丁某国因对村内淌水问题不满,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丁某国在清水村五社信息群里发布了多段语音诽谤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处理。经被申请人调查,丁某国与申请人就淌水问题发生纠纷,后丁某国于2022年7月23日17时许,在微信“五社信息群”内(45名群成员)发布多段语音捏造事实,诽谤申请人。且2022年8月19日,丁某国在接受被申请人的询问时,明确表示其在微信群中发布的语音系捏造的事实。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依法提取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因此,被申请人认为,丁某国诽谤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丁某国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丁某国在微信群中向其赔礼道歉的诉求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其诉求。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贺兰县立岗镇清水村五社社长,2022年7月25日19时50分许,申请人报案称清水村五社社员丁某国因田地淌水问题与其发生纠纷,后丁某国在清水村五社信息群里发布多段语音诽谤申请人。被申请人接警后认为该报案属于其管辖的行政案件,决定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使用快速办理程序办理该案。为查明案情,被申请人先后传唤申请人、丁某国以及在“五社信息群”中的清水村五社社员杨某宁、杨某进行询问,并提取了案发当日“五社信息群”内丁某国发布的语音记录、聊天截屏等内容。被申请人提取的丁某国微信群聊天记录照片显示名为“五社信息群”共有45名群成员,丁某国微信名为“老丁”。案发当日语音记录显示,2022年7月23日17时许,微信名为“老丁”的丁某国在“五社信息群”中发布多段语音,称申请人将“羊群便宜卖给贼头”“种的地少、收的多,晚上从别人家偷”等内容,上述内容与五社社员杨某宁、杨某在“五社信息群”中接收到的信息相符。
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对丁某国作出传唤并询问,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丁某国的行为已构成诽谤,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丁某国陈述、申辩的权利,丁某国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贺公(立)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丁某国诽谤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贺公(立)受案字[2022]10058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权利义务告知书、杨某询问笔录、丁某国、杨某宁、杨某询问视频、微信群消息记录视频、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丁某国与申请人系同村村民,丁某国因民间琐事与申请人发生矛盾,遂捏造事实在40余人的微信群中散布,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承认捏造事实诽谤申请人,被申请人认定丁某国诽谤的违法行为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处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立)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