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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572R/2023-00092 文 号 贺复决字〔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04-19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网上公开
关 键 词 行政复议

            

            

贺复决字2023〕9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明系该局局长

  :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举报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的行为不服,于20222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复议请求不明确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对上述材料予以补正,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三封举报信,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收。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接到电话号码为0951-8062222的电话,自称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但电话内容仅说申请人连被举报人主体营业执照都不知道,申请人认为电话告知不能视为有效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收举报信视为其发现违法线索,应当自2022年12月27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即2023年1月18日前(含本日)核查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即应于2023年1月30日(含本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进行有效告知是否立案,属程序违法。综上,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2023年1月3日,执法人员收到郭某某的举报信后,即开展调查。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贺兰县利民东路128号当事人吕某某经营的“情趣生活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2月2日10:37通过电话(0951-8062222)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情趣生活馆”已立案调查。综上,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人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对举报中的“情趣生活馆”进行立案调查,现案件正在办理中,期间已通过电话的形式将立案决定向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要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但并没有明确必须进行书面告知,申请人也认可我局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其是否立案决定。同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212月27日,申请人郭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贺兰县利民东路122号隔壁“情趣生活馆”内销售来源不明、无证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举报信中称其于2022年12月4日在该店购买的“神农草本伟哥”“黄金伟哥”“一想就硬”“红砖伟哥”“极品伟哥”“999伟哥”“增大延时片”“植物伟哥”“春药”等药品,消费合计:1984元。以上商品的说明书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药品,但标注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属于无证生产的药品,被举报人销售案涉商品的来源可能是非法渠道采购而来,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并给与举报人举报奖励,同时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回复。20231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店铺“情趣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情趣生活馆”经营者无《营业执照》从事性用品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3221037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的已立案处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不按程序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信按程序规定进行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药品购买记录及药品照片、邮寄单、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案涉被举报人店面位于贺兰县利民路,故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事项时,提供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是否立案具有告知举报人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提出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立案调查,于2023年2月2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已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程序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2月2日电话告知了原告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立案告知义务,复议请求履行已无意义。申请人请求书面履行该告知义务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法定期限履行立案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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