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孙明,系该局局长
地址:银川市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贺市监处字〔202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8日受理,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本案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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