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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 兰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572R/2024-00084 文 号 贺复决字〔2023〕60号 发布日期 2024-03-18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网上公开
关 键 词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明系该局局长

  :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回复不服,于2023122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用编号为XA317413888**中国邮政挂号信信件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举报信:具体载体为红盾维举申[2023]001号),书面投诉举报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软皮绿豆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以此侵害消费者权益,该邮件于2023年12月9日由被申请人签收已超过十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是否受理给予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就本案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3日,申请人在某生鲜超市西安分公司花费14.9元购买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工坊软皮绿豆饼”一盒。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GB7718-2011;GB28050等法律法规规定,故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书》(编号红盾维举申[2023]001号),请求“1.依法分别受理本人的投诉与举报请求;2.依法确认被举报人生产经营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告知处置结果并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举报人;3.责令被举报投诉人退回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并承担举报人的必然损失;4.将本案行政调解人员姓名、电话、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资格凭证等信息告知举报人;5.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切勿泄露个人信息;6.行政处罚结果请依法及时录入被举报人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投诉举报信邮寄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处理,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针对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依法履职。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撤回投诉告知书》载明,经被申请人行政调解,申请人与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就消费权益纠纷事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撤回投诉事项。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书(编号红盾维举申[2023]001号)及邮寄底单、撤回投诉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案涉被投诉举报店铺位于贺兰县工业园区内,故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未提出书面答复,但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撤回投诉告知书》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职已无必要。同时,因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处理投诉的其他证据资料,无法证实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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