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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572R/2024-00329 文 号 贺复决字〔2024〕40号 发布日期 2024-08-14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网上公开
关 键 词 行政复议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窦建立,系该局局长

住  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于2023年10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贺复不受字〔2023〕11号)。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2023)宁01行初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贺复不受字〔2023〕11号),并责令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5月23日,(2023)宁01行初188号行政判决书生效;2024年5月29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通过快手平台添加第三人的微信(快手名为小手手某某,微信号为F20224***)购买了5盒三肾丸,向对方支付宝1810959****转账800元,到货使用后出现心跳加速,头疼等不适。经查询后发现该产品标签生产厂家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名录上查询不到,怀疑是假药,后通过书面形式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对该投诉举报案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具体答复为:因某成人用品店经营者冯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已被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故被申请人决定对投诉举报案件不予受理。该回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第三人光明东路某成人用品店经营者冯某被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跟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没有关联性,本人是山东的,也没有报警到甘肃警方,也没有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此事,明显不属于同一消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法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款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投诉举报回复事项并责令重新办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成人用品店的投诉举报,当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信中所提及的产品,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供所购买的产品,无法进一步调查。经核实,某成人用品店的经营者冯某于2023年4月14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某成人用品店于2023年4月23日被注销。鉴于以上原因,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回复。经核查,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习岗市场监督管理所与申请人取得联系,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某成人用品店(经营者冯某)达成协议,冯某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00元及赔偿款4000元,共计4800元,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书写了撤诉申请书,载明:“本人李某某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快手平台成人用品店购买了5盒三肾丸,通过支付宝支付共计800元,后认为该商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向贵单位提出投诉举报。现本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无需案件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故申请撤回投诉并放弃要求贵单位关于该案情况的告知的权利。”但申请人并未按照与被投诉举报人协商的结果向贺兰县人民政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被申请人认为虽然申请人未向贺兰县人民政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其与被投诉举报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接受了被投诉举报人支付的货款和赔偿款,并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申请撤回投诉并放弃要求关于该案情况的告知的权利。故该案继续审查已无实际意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号添加快手昵称为“小手手某某”的微信号后,通过微信向其购买了五盒“三肾丸”,其自述使用后出现不适症状。申请人怀疑其购买的药品系假药,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举报请求为“1.建议没收某成人用品店的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请求贵局责令某成人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对于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并无害化销毁。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给予投诉举报人合理赔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举报奖励。4.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法律、法规将某成人用品店违法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书面通知我对此举报处理不服时的行政救济途径方法。5.法定期限告知本人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并依法查明被举报人销售假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于当日对被投诉举报人某成人用品店开展现场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调查情况显示:被投诉举报人地址位于贺兰县,营业执照名称为某成人用品店,经营者为冯某;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超级希爱”“超硬王”等产品;现场可见签发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靖公(东湾)取保字〔2023〕247号《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日签发的靖公(东湾)收保字2023124号《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其中《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记载“犯罪嫌疑人冯某……我局正在侦查4.1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贺市监习责改〔2023〕1-16号)并向冯某送达,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单位)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3年4月27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备案,备案后方能经营。(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某成人用品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回复》,主要内容为“因某成人用品店经营者冯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已被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争议的’,我局决定对投诉举报案件不予受理。”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调查回复。申请人收到该回复后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某成人用品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另查明,2023年9月1日,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0421刑初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载明“2019年至2023年4月,被告人冯某在宁夏贺兰县光明路经营‘某成人用品’性保健品店,2021年开始被告人尹某华到冯某店里向冯某推销‘德国黑金刚’等品牌的性保健品,冯某发现从尹某华处购买的性保健品销量很好,后陆续从尹某华处大量购进性保健品,后经其通过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宣传后,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向他人销售。被告人尹某华向冯某销售的性保健品系其在河南认识的三名陌生男子通过网上联系后向其寄递的。2023年3月17日,靖远县居民魏某某通过网购的方式向被告人冯某购买了一瓶性保健品“德国黑金刚”,服用后出现头痛、头晕、拉肚子等症状。经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魏某某网购的‘德国黑金刚’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同年4月25日,靖远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冯某、尹某华处扣押的疑似有毒有害食品随机抽样进行了有毒有害物质委托鉴定。经甘肃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鉴定:冯某处查扣的疑似有毒有害食品随机抽样样品‘美国伟哥’、‘蓝金伟哥’、‘硬三天’、‘黄金伟哥’、‘德国黑金刚’含西地那非分别是 4.80×10、4.69×10、4.25×10、3.56×10、9.52×10……2023年4月14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冯某、尹某华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冯某的违法所得为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尹某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惩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禁止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再查明,因某成人用品店经营者冯某同意向申请人退一赔五的要求并已向申请人支付4800元赔付款,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出具《撤诉申请书》,称“本人李某某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快手平台某成人用品店购买了5盒三肾丸,通过支付宝支付共计800元。后认为该商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向贵单位提出投诉举报。现本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无需案件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故申请撤回投诉并放弃要求贵单位关于该案情况的告知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案涉交易记录及产品包装照片、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调取单、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靖公(东湾)取保字[2023]247号《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靖公(东湾)收保字[2023]124号《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023)甘0421刑初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贺市监习责改〔2023〕1-16号)、撤诉申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案涉被举报店铺位于贺兰县辖区内,故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处理,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终止调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请求,亦未在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系程序违法。

关于举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但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举报不予立案系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某成人用品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回复》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但因申请人已出具《撤诉申请书》,且申请人主动放弃要求被申请人告知该案情况的权利,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投诉举报已无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某成人用品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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