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建熙,系该镇镇长
住 所:贺兰县习岗镇水源街10号
申请人对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贾某反映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贾某反映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系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属于信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贾某反映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应当提起信访复核,其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