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苏万君,系该局局长
地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光明西路7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暖泉)行罚决字〔2024〕3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请人因贺兰县某镇政府及某村在2010年强行征收合法耕地一事进行网上实名举报并前往北京信访,却被贺兰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五日。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诸多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2010年征的地,应该按照自治区2010年1月发布的3号征地文件执行,2015年才拿出贺政发〔2010〕126号关于调整贺兰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126号征地文件一亩定价三千元,可最终百姓实际领到五千元。开始五千,上访变成三千,再上访又变成五千,信访还被宣告终结。征地发生在2010年三月份,却拿年底出126号的文件来答复终结,现在政府拿126号文件答复终结是错误的,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县政府也曾承认没有依据,后续还弄出了《息诉罢访协议书》。某镇镇政府甚至以扫黑除恶为由强行让申请人签字,威胁不签字就判刑拘留申请人,整个征地及后续处理过程乱象丛生,严重损害百姓权益。申请人所拥有的土地系父亲带领村民开垦并由申请人继承耕种多年,投入大量心血与资金。镇政府在无合法手续情况下,低价强征并高价转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申请人在自身权益遭受如此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举报及合法信访途径寻求救济,是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非寻衅滋事。其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严重扰乱某镇人民政府、某村委会的工作秩序及舆论形象”毫无事实依据。申请人在网上发布的举报视频内容均属实,旨在揭露镇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以解决问题,并未编造虚假信息或恶意诋毁。而所谓的“扰乱工作秩序”,申请人只是在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未实施任何暴力、威胁或其他过激行为阻碍政府正常办公。再者,关于申请人前往北京信访,这也是在自身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救济途径之一,申请人依法依规进行信访,且在到达北京后被某镇人民政府接回,整个过程并未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综上所述,贺兰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恳请贺兰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还申请人一个公道,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24日18时许,被申请人接某镇人民政府报警称,某镇辖区某村村民王某某因征地补偿标准低为由,近期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征地补偿相关不实信息,并多次购买北京火车票准备越级信访。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某镇人民政府、某村委会的工作秩序及舆论形象。被申请人随即依法受案处理。经调查,王某某已经领取了征地补偿款,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且信访事项终结,但自2024年以来,多次以征地补偿不合理为由意欲到北京越级上访,某镇人民政府就此信访问题已对王某某多次进行答复,王某某均不满意。2024年8月28日购买火车票到达北京信访后被某镇人民政府接回,王某某以此要挟政府进行赔偿,给政府维稳工作施加压力,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损失。2024年9月王某某又多次在“快手”、“抖音”网上发布举报视频,给政府施加压力,以此达到个人目的,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基于上述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贺公(暖泉)行罚决字〔2024〕3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被申请人在进行上述调查取证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复议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相关程序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程序完全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暖泉)行罚决字〔2024〕3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暖泉)行罚决字〔2024〕3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0年,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规划项目用地共计征用某镇土地8492.21亩,包括申请人王某某土地45.75亩,其中责任地10.31亩。2010年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宁政发〔2010〕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中第二项载明:“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该文件附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中明确贺兰县Ⅱ号区片(含某镇)的征地补偿标准为19506元/亩。2010年12月14日,贺兰县人民政府下发贺政发〔2010〕126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兰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划分了责任地、开发地和荒地进行补偿,其中第二项规定“征收金贵镇、立岗镇、洪广镇、常信乡4个集体镇规划区和习岗镇的县城规划区外的耕地补偿标准19506元/亩”;第六项规定“征收农业开发用地补偿标准3000元/亩”。某镇按照上述政策,对王某某责任地每亩按19506元标准予以补偿;开发地35.45亩,每亩按照3000元标准补偿,后经某镇党委政府研究,开发地每亩按照5000元标准补偿,合计补偿王某某378161.8元,其本人已签字并领取了补偿款。后王某某对开发地的补偿金额不服,认为政府应当按照19506元/亩的标准对开发地进行补偿。在此期间,王某某先后到某镇综治中心、贺兰县信访局、银川市信访局进行信访。2015年,贺兰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及银川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对王某某信访事项进行了复查和复核,维持了原办理机关的答复意见,王某某信访事项三级终结。2019年3月1日,王某某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2024年9月,王某某多次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举报视频,声称“某镇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极低的补偿价格强行征收土地并转手高价以12万元/亩价格卖给开发商,无视自治区政府〔2010〕3号文件同一片区同地同价的规定。经多次上访,政府虽然把每亩8000元的价格提高到19500元,但5000元的土地补偿反而降到了每亩3000元。”2024年,王某某多次购买火车票准备到北京信访,8月29日购买火车票到达北京信访后被某镇人民政府接回。2024年9月24日,某镇人民政府报警称:某辖区某村民王某某以征地补偿标准低为由,近期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征地补偿相关不实信息,恶意诋毁党政机关形象。当日,暖泉派出所立案为行政案件调查。受案后,暖泉派出所对申请人王某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龙、某镇某村村支书袁某某进行了询问并接受了王某龙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0月16日,暖泉派出所将申请人王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告知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王某某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签字,办案民警将该情况记录在案。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贺兰县公安局作出贺公(暖泉)行罚决字〔2024〕3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王某某信访材料、人民政府征地文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综上,对发生在被申请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治安案件,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取证、处理、处罚等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王某某35.45亩开发地并不属于宁政发〔2010〕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中集体农用地的范畴,该通知中19506元/亩的补偿标准仅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即王某某的10.3亩责任地,所以某镇镇政府按照5000元/亩的标准补偿王某某的开发地并无不当。申请人王某某因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到某镇综治中心、贺兰县信访局、银川市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信访,2015年申请人信访事项三级终结,2019年申请人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2024年申请人又以同一事项和理由到北京上访,并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的舆论形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权利义务、法制审核等程序,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暖泉)行罚决字〔2024〕3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