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公安局富兴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杨沛亮,系该所所长
住所:银川市贺兰县欣兰街96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作出答复,于2025年11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在2025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汤泉洗浴馆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XB0572326****于2025年10月3日被签收。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参照裕政行复决〔2025〕199号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被申请人虽然对举报方面进行了答复,但是未答复投诉事项。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所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全面处理,不存在“未答复投诉事项”的违法情形。(一)本所已依法履行案件移送,网安部门已依法查处并完成结果告知,该案已处理完毕,结果明确申请人胡某某于2025年10月1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投诉举报书,本所值班人员于10月3日签收。因该投诉举报事项涉及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的法定主管部门为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本所遂依法将案件移送贺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处理。网安大队接收案件后,经调查核实,确认某汤泉洗浴馆存在“未对wifi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不记录留存用户信息和上网日志,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事实,并于2025年10月31日对该洗浴馆作出限期整改警告处罚。针对处理结果,网安部门因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无人接听,已通过短信方式明确告知其处罚情况,本所亦通过短信告知其处理情况。至此处理结果已涵盖其投诉与举报的核心诉求,确保其知晓投诉举报事项的最终处置情况,不存在“未答复投诉事项”的情形。(二)本所无需就投诉举报分别予以答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此类消费投诉的法定管辖主体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案中派出所已将整体事项移送网安部门,网安部门已查实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同时限期整改,从根源上解决了胡某某投诉的基础问题。派出所后续也将该处理结果同步告知胡某某。不存在“未答复”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形,更不构成行政违法。二、申请人不是适格的消费者,不具有合法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一)申请人的行为本质是借“消费者”名义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属于典型的“职业投诉举报牟利”行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严重相悖。(二)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法定要件。申请人胡某某谋求的不是“合法权益”,而是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之内。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构成对行政复议资源的浪费。结合其在石家庄地区的同类操作,足以证明其并非正当维权,而是通过重复复议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款第(七)项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申请人的重复复议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27日,申请人在某汤泉洗浴馆消费后,认为该店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遂于2025年10月1日向被申请人贺兰县公安局富兴街派出所邮寄《投诉举报(报案)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其提供的wifi服务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不记录留存用户信息和上网日志、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遂投诉举报。诉求为赔偿5000、查处、奖励”。2025年10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报案)书》,因该投诉事项超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将投诉材料等移交贺兰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2025年10月31日,贺兰县公安局作出贺公(网安)行罚决字〔2025〕3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某汤泉洗浴馆存在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某汤泉洗浴馆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宁夏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信息,告知其所投诉事项已转交至贺兰县公安局网安部门核实处理,并于当日已对某汤泉洗浴馆进行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消费记录截图、投诉举报(报案)书、工作台截图、贺公(网安)行罚决字〔2025〕3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而本案申请人与洗浴馆之间系消费者权益纠纷投诉,其投诉的法定管辖主体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派出所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提出行政复议的前提系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本案中,作为公共场所的洗浴馆,其提供的wifi服务未进行网络安全验证,其侵犯的是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而申请人作为进入洗浴场所消费的特定对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wifi而造成侵犯,其也就没有通过被申请人履职的方式而予以保护的利益,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行为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即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本次投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赔偿以及奖励,逐利意图明显,其并非为维护自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