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刘瑞莉,系该所所长
住 所:贺兰县德翔西路和虹桥北街交叉口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德)行罚决字〔2025〕3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2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在2025年12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贺兰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认定违法行为人卢某某殴打申请人于某的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没有异议,但是,贺兰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的“2025年9月10日21时许,在某运动中心足球场,违法行为人卢某某用身体撞击于某,导致于某摔倒受伤”这一情况,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卢某某(从背后几米冲刺飞踹动作同时肘击颈椎膝盖冲顶撞击腰部,将我顶飞),派出所未能查明客观事实,淡化了违法行为人卢某某的暴力行为,以及其违法行为对公共秩序的恶劣影响,进而只对其处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不符合《宁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基本要求,变相纵容了违法行为人卢某某的暴力行为,其作为业余足球比赛的执法者,本该维护体育活动中的正常秩序,但其非但没有尽到裁判员基本义务,反而对申请人暴力相向,贺兰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畸轻,未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全面维护公共秩序,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准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2025年9月10日21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在某运动中心,因踢球问题,其被裁判殴打。被申请人随即依法受案处理。经调查,2025年9月10日21时许,在某运动中心足球场,于某因判罚问题与卢某某发生口角,后卢某某用身体撞击于某,导致于某摔倒受伤。以上事实有卢某某的陈述和申辩、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202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贺公(德)行罚决字〔2025〕3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卢某某予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宁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2016修订版)》规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有:(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危害后果较轻的;(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危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殴打、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5)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卢某某用身体撞击于某,导致于某摔倒受伤。在卢某某殴打行为前,于某有辱骂他人的行为,且卢某某殴打造成伤害后果较轻。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对卢某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0日,申请人于某在某运动中心足球场参加足球比赛。当日8时许,申请人与比赛裁判卢某某因判罚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因受卢某某撞击受伤,伤情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后申请人报警,贺兰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以下简称“德胜派出所”)接警,认为该案属于其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并于当日立案受理。为查明案情,德胜派出所先后传唤申请人、卢某某及在现场的证人杨某某、郭某、郑某、王某进行询问,其中卢某某在本人笔录中承认其朝申请人的左后肩处顶了一下;杨某某笔录记载卢某某用胳膊肘在申请人后背顶了一下;郑某笔录记载申请人从后面跟过来对着卢某某骂。202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违法人卢某某到案,并向违法行为人卢某某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违法人卢某某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贺公(德)行罚决字〔2025〕3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卢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向卢某某及申请人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德)行罚决字〔2025〕3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贺公(德)立案字〔2025〕30753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杨某某、郑某等人询问笔录、疾病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版)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于某因足球比赛罚判问题与卢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卢某某殴打,导致申请人腰部软组织挫伤的事实由卢某某、杨某某、郑某等人询问笔录、申请人疾病诊断证明综合印证,被申请人认定卢某某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宁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对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形规定为:⑴ 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危害后果较轻的;⑵ 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危害后果较轻的;⑶ 行为人的殴打、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⑷ 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⑸ 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形规定为:⑴ 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⑵ 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⑶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⑷ 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⑸ 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较重后果的;“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于某在被殴打前对违法行为人卢某某有辱骂行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其所受伤害后果较轻,符合上述规定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并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后,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贺公(德)行罚决字〔2025〕3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