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桂韶华,系该局局长
住 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5年12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8月4日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投诉某食品有限公司黄米八宝饭、黄米凉糕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2025年8月6日签收,未告知申请人该机关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投诉行政决定,超出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的职责,案中,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关于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不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程序合法性的公民权利。投诉处理程序是服务于申请人的,无关事实,仅就程序违法而言,侵害的是投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具有绝对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人投诉,但是未依据相关规定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投诉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行政程序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行政程序违法。请求贵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2025年8月4日投诉某食品有限公司黄米八宝饭、黄米凉糕问题,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该机关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投诉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年8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王某的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A3794131****,王某投诉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米八宝饭、黄米凉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6日,被申请人安排市场监管所进行处理,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8月7日15时51分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书已收到,并会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4日,申请人通过网购方式共实付31.8元购买了制造商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米八宝饭、黄米凉糕各一盒。申请人认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虚假标注执行标准等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黄米八宝饭、黄米凉糕产品涉嫌虚假标注执行标准违法案件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6日收到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
2025年8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书后,被申请人于同日安排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5年8月7日15时51分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投诉举报书已经收到,并会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答复。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商品购买截图、黄米八宝饭黄米凉糕外包装图片、通话录音视频记录、邮件轨迹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案涉产品生产商地址位于贺兰县辖区内,故被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黄米八宝饭、黄米凉糕产品涉嫌虚假标注执行标准违法案件履职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于2025年8月7日15时51分电话联系申请人,并告知其投诉举报书已经收到、投诉已经受理,并会在调查处理之后予以反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形式告知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