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融媒体中心(贺兰广播电视台)
住 所:银川市贺兰县仁和巷4号
申请人对贺兰县融媒体中心(贺兰广播电视台)作出的〔2026〕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6年1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案中,被申请人贺兰县融媒体中心(贺兰广播电视台)系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作出的案涉《答复》并不属于行政行为。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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