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
住 所:贺兰县习岗镇水源街10号
申请人对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未就其2026年1月6日提交的《履职申请书》未依法履行职责且未作出答复不服,于2026年2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一)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6年1月6日向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提出对其养殖场拆除赔偿的《履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2026年2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在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而提出,申请人尚不具备提起履行法定职责复议申请的请求权,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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