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桂韶华,系该局局长
地 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6年2月26日受理。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本案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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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40122010103572R/2026-00165 | 文 号 | 贺复终字〔2026〕2号 | 发布日期 | 2026-03-24 |
| 发布机构 | 贺兰县司法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行政复议网上公开 |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 ||||
申请人:柳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桂韶华,系该局局长
地 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6年2月26日受理。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本案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