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桂韶华,系该局局长
住 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5年12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某调味品有限公司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商品,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6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投诉举报材料,经查询,挂号信于2025年10月21日被签收,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截至申请复议之日(2025年10月21日收到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也未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回复。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二、参照房政复字[2022]188号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曾因未履行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职责被贵机关确认违法。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5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朱某某的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A2824138****,朱某某投诉举报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1日,我局安排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5年10月30日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书已收到,并会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9日,申请人在某精品超市购买了由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泡菜,花费3.9元,2025年10月16日,申请人以该产品存在外包装标注“营养成分表”计算数值与标注数值不符、生产地址虚假标注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请求“1.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产品货款,依法对问题给予赔偿;2.依法分别展开调查,并分别答复举报人,同时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3.书面告知相关文书”。
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经审查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5年10月30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已经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并且告知对于投诉事项已经受理。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025年11月17日,某调味品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拒绝赔偿,被申请人遂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在该决定书上加盖公章进行确认。2025年11月19日,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某投诉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的回复》,主要内容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赔偿要求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同日,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某举报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的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核实,被投诉人生产的案涉产品外包装标注“营养成分表”计算数值与标注数值不符的情况属实,鉴于以上情况,被申请人依法责令该公司提供最新第三方检测营养成分实测报告、同时要求暂停使用标注错误的外包装。待《检测报告》出具后,将进一步依法处置。以上两份《回复》被申请人通过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于2025年11月22日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超市购物小票、酸菜外包装图片、《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关于朱某某投诉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的回复》《关于朱某某举报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的回复》、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案涉产品生产商地址位于贺兰县辖区内,故被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决定受理并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投诉受理决定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受理投诉并无不妥。后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调解,在被投诉人某调味品有限公司拒绝调解和赔偿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案涉《回复》以信函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