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瑞,系该局局长
住 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5年12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5年10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银川市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未在60日内给予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本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内提供了某某轩小区7处,某某小镇小区7处,某某湖樾小区4处,某某和庐小区8处,某某春风南区3处,楼顶加盖房屋、封包露台的照片事实清楚,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多次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回复为对部分违法建设行为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有通话录音),并未全部予以立案查处,涉嫌选择性执法行为,请复议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以上29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如不予立案查处请书面回复不予立案查处的法律依据及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查处并拆除某某轩小区、某某小镇小区、某某湖樾小区、某某和庐小区、某某春风小区的违建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11月11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鉴于以上小区违建行为部分案件处于调查阶段,部分已进入立案查处程序,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了答复,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申请人关于“选择性执法”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提出某某轩小区7处、某某小镇小区7处、某某湖樾小区4处、某某和庐小区8处、某某春风小区等小区3处等29处楼顶加盖行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盖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的问题。在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前,被申请人已对以上小区的加盖行为进行了调查、查处,正在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办理。目前部分案件处于调查阶段,部分已进入整改程序。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始终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原则。本案中,申请人加建行为被发现后,被申请人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并作出处理,不存在“选择性”。执法行为需遵循“依法、有序”原则,不能因其他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即否定对本案处理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处理,系基于其具体违法事实作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公正原则”。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某轩小区10-104房屋业主。2025年10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途径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照片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位于辖区的某某轩、某某小镇、某某湖樾、某某和庐、某某春风等住宅小区内所有的顶楼加盖房屋、封包露台的违法建设行为。202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申请人对位于某某轩及某某春风小区的部分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5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其举报事宜的查处进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所附照片材料、邮寄底单、物流信息、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称,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可见,判断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应以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标准,以此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贺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位于辖区的某某轩、某某小镇、某某湖樾、某某和庐、某某春风等住宅小区内所有的顶楼加盖房屋、封包露台的违法建设行为,该履职申请实为举报行为,对于申请人所举报的建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建筑并未侵犯申请人相邻权权益,申请人并没有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利益存在,该举报事项实质是一种公益性举报,违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被申请人是否查处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对于被申请人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而言,其履行查处职责的目的亦是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秩序。因此,被申请人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作出答复不会损害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并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