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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水务局关于规范取用地下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1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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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用水单位及个人: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巡视、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取用水秩序,筑牢地下水生态保护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地下水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贺兰县境内取用地下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贺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对于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井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封填违法取水井。拒不封填取水井的,由水务局组织拆除或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凡是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用途和取水量进行取用水,若出现未依照审批的取水用途取水、超许可使用水资源等各类非法取用水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凡是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保证计量设施运行正常,且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均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地下水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四、凡是在贺兰县辖区范围内通过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降低地下水位,满足建设工程降水深度和时间要求的施工降水措施,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施工降水作业。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欢迎广大群众依法依规举报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共同守护地下水资源,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0951-8061740;0951-806876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贺兰县水务局        

202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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