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野嘉铭(宁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贺兰县水务局对绿野嘉铭(宁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兰县水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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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6401220101036870/2023-00023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
发布机构 | 贺兰县水务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绿野嘉铭(宁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贺兰县水务局对绿野嘉铭(宁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兰县水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