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案件简要情况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期 | 处罚机构 |
(贺)水不罚决字[2024]16号
| 笙谷建设工程管理(宁夏)有限公司违规取用水资源案 | 不予行政处罚 | 笙谷建设工程管理(宁夏)有限公司违规取用水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鉴于该企业已经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为主体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宁水规发〔2020〕6号)“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在限期内补办手续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笙谷建设工程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916401005641017128 | 不予行政处罚 | 2025年2月28日 | 贺兰县水务局 |
贺兰县水务局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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